越通社河内——越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始终得到尊重,并在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与时俱进的实践中得到有力保障。在事实面前,一切歪曲越南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的伎俩终将破产。
多年来,个别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仍顽固散布关于越南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的陈旧、失实论调。他们或刻意无视事实,或歪曲问题本质,或将依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借宗教从事违法活动、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混为一谈。这些手法并不新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反复炒作偏见的同时,越南始终以公开、透明和持续的努力,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法律框架和组织实施机制,切实保障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各项人权。真正的事实,不存在于那些基于片面甚至未经核实信息编造的报告之中,例如所谓“海上难民救援组织”(Boat People SOS - BPSOS)或“致力于公平正义的高地民族”(Montagnards Stand for Justice - MSFJ)等流亡反动组织的材料,而是体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体现在不断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中,体现在具体、透明、可检验的制度进步之中。
从一贯主张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
尊重人权,尤其是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越南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基本立场。这一原则早在1946年颁布的首部《宪法》中即已确立,早于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UDHR)两年,也早于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ICESCR)二十年。上述国际文件进一步重申并具体化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1946年《宪法》第二章“公民的义务与权利”第十条明确规定:“越南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研究员阮青春在2015年出版,2020年、2023年再版的《越南的宗教与宗教政策》一书中指出:“1946年《宪法》确认宗教信仰自由权,为全国宗教政策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后,该权利在1959年、1980年、1992年及2013年《宪法》以及越南党的相关文件中不断得到继承、补充和发展。
为将2013年《宪法》关于人权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定全面制度化,并确保与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相衔接,越南国会于2016年11月18日通过《宗教信仰法》。该法的颁布旨在保障宪法原则的落实,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为宗教信仰自由在实践中的有效实现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经过多年实施,越南宗教生活日益丰富、多元并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正当的宗教信仰需求在形式、规模和组织方式上不断呈现多样化趋势。
据越南民族与宗教部统计,目前全国超过95%的人口参与不同形式的宗教信仰生活。共有43个组织、16种宗教获得国家承认并获准登记活动,信徒总数接近2800万。佛教、天主教、和好教、新教和高台教五大宗教的信徒人数均超过100万。全国共有5.4万余名神职人员、13.5万名宗教职务人员以及近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此外,还有数千个集中宗教活动点,包括由在越合法居留外国人组成的团体。各宗教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人道、慈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社会凝聚力。
随着数字技术迅速发展,宗教信息传播、组织活动和社区互动不断向网络空间延伸;随着行政改革不断推进,精简机构、明确中央与地方权责的需求日益突出;随着治理方式转型,管理模式也必须更加现代化、透明化,更好服务于社会和宗教组织。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宗教信仰法》进行修正成为客观需要。2026年4月23日下午,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宗教信仰法(修正案)》以高票通过(492名与会代表投赞成票,占投票代表总数的98.4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并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完善宗教法律制度方面的高度共识,也再次彰显越南不断提升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水平、提高国家治理效能、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坚定决心。
分级放权与压实责任并行推进
修订后的《宗教信仰法》一大突出亮点,是大力推进行政事项分级管理,明确由部级层面办理的行政事项不超过该领域总量的30%。同时,政府将8项权限和行政事项由民族与宗教部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这一改革举措意义重大,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方式转型升级的方向,即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
在诸多国家治理领域,分级放权不仅是优化组织架构的需要,更是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对宗教信仰领域而言,这一点尤为关键。宗教活动大多发生在基层,深度嵌入各地历史文化、人口结构和现实条件之中。将更多权限下放至省级,有助于相关事务处理更加贴近实际需求,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同时强化主管机关的直接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分级不等于放松管理,放权更不意味着责任弱化。相反,分级放权必须与强化国家治理责任同步推进。这正是确保正确主张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前提。在扩大地方权限的同时,必须健全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决策依法依规执行,在全国范围保持统一,同时又具备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简化行政程序提升透明度
《宗教信仰法(修订版)》取消了2016年版法律中关于提交部分材料(如司法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涉及第19条第2款b项、第22条第2款c项、第29条第2款c项、第33条第3款、第34条第4款b项以及第38条第2款b项等内容。
同时,新法对部分行政事项作出调整,新增3项程序,并将管理方式由“登记”为主转向“报告”为主。其中包括:对在信仰场所开展信仰活动的登记程序(草案第15条第2款)以及对宗教活动人员开设宗教知识培训班的登记程序(第37条第1款)。这一转变体现了管理理念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优化升级。
通过减少程序性障碍、明确国家机关职责边界、为组织和个人开展宗教信仰活动提供更大便利,法律修订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应当看到,在法治国家中,权利保障不仅体现在“形式上的许可”,更体现在“实质上的可实现性”。无论是公民还是宗教组织,即便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如果仍面临程序繁琐、办理周期过长、权责界限不清、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权利的实现仍将受到制约。因此,新法突出强调简化行政程序、提升透明度、增强可预期性,正是朝着更实质性地保障权利的具体体现。
宗教信仰领域的数字化转型
本次法律修订中,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重点,是补充了与网络空间宗教信仰活动相关的内容。越南民族与宗教部政府宗教委员会综合处处长陈明秋表示,这一新增内容符合中央政治局于2024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突破发展的第57-NQ/TW号决议精神。
随着互联网、社交网络和数字平台的迅猛发展,人们的交流方式、社会联系以及各类社会活动的组织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其中也包括宗教信仰活动。从信息传播、线上活动组织、教义教规内容分享,到社群联系、慈善募捐及信众动员,网络空间正日益成为当代宗教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法律不可能置身事外。如果缺乏相应规范,法律空白将导致执行层面的困惑,难以界定何为合法活动,何为利用宗教信仰在数字环境中从事牟利、煽动、歪曲甚至违法行为。因此,修订后的法律对网络空间宗教信仰活动作出明确规定,是顺应现实发展、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数字环境中依法行使的必要举措。
事实上,适应数字环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要求,并非宗教领域所独有。当大量社会活动转移至网络空间时,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必须相应调整,既要为发展创造条件,也要有效防范风险、规范违法行为。从这一角度看,此次法律修订补充相关规定,体现了越南国家对新问题的前瞻性识别能力和主动完善制度的治理水平。
敌对势力往往刻意混淆概念,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歪曲为“打压宗教”,将法治要求曲解为“限制自由”,甚至借国家正当管理之名攻击制度本身。但在越南的现实实践面前,这类论调正日益失去说服力。如果宗教信仰自由不被尊重,为何国家持续朝着更高水平保障权利的方向完善法律?如果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何修订后的法律以简化程序、便利个人和组织为明确目标?如果越南意在“收紧”,为何还主动下放权限、减少部级集中审批,并补充规定以适应新发展趋势?
《宗教信仰法(修订版)》将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这标志着越南在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制度方面开启新的发展阶段。这一进步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完善上,更体现在国家向人民和国际社会传递的清晰信号:越南一贯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积极正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不断通过修订和完善制度,更好服务人民,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实质性的实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