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近日颁布第182/2026/NĐ-CP号议定,对公立教育机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的职业优待津贴作出规定。根据岗位和工作条件不同,津贴标准在20%至80%之间浮动。
具体津贴标准如下:
- 20%:适用于幼儿教育、普通教育、继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友谊学校及融合教育支持中心的教育辅助人员。
- 25%:适用于高等院校、中央各部委及政治社会组织所属培训机构的教师,以及在校办工厂、实验室或训练船上直接指导实践教学的人员。
- 30%:适用于在省级、中央直辖市所属乡、坊、特区政治中心任教的教师。
- 40%:适用于中专政治教育课程教师;初中、高中、中职、继续教育中心、师范学校及高校师范院系教师,以及部分直接从事实践职业教学的人员。
- 45%:适用于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以及在赫蒙族聚居区、山区、海岛、边境地区的初中、高中、继续教育中心、中职学校教师。
- 80%(最高):适用于在民族寄宿学校、大学预科班、重点学校、残障人士学校、融合教育支持中心,以及地处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
该议定自2026年7月7日起生效,各项职业优待津贴政策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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