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5月8日和20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河内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士青主持会议。
在本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并对以下内容作出了结论:
在审议关于提请对广宁省委和北宁省委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报告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
在广宁省委: 广宁省委常委会委员、省人民议会党委书记、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阮德成;广宁省委常委会委员、省委内政部部长蝶文战,政治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蜕化;在履行所赋予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在防范和打击贪腐、浪费及消极现象中,违反了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党员不准从事的活动之规定以及党员干部模范表率责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党组织、地方及工作机关和单位的威信,已达到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在北江省委(现为北宁省): 原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原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裴文海,在履行所赋予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在防范和打击贪腐、浪费及消极现象中,违反了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党员不准从事的活动之规定以及党员干部模范表率责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党组织、地方及工作机关和单位的威信,已达到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原省委副书记、党组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灵;原省委副书记、省党组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赖青山;原省委委员、省计划与投资厅厅长郑有胜;原省委委员、交通运输厅厅长裴世山;原省委委员、建设厅厅长范江;原省委委员、财政厅厅长阮进次;原省委委员、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阮文概;原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阮文山,在履行所赋予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在防范和打击贪腐、浪费及消极现象中,违反了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党员不准从事的活动之规定以及党员干部模范表率责任;造成了严重后果,损害了党组织、地方及工作机关和单位的威信,已达到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及原因;根据党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阮文灵、赖青山、郑有胜、裴世山、范江、阮进次、阮文概、阮文山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提请主管机关审议并对阮德成、蝶文战、裴文海给予党纪处分。(完)
越共中央书记处审议并处分违纪党员
2026年5月12日,越共中央书记处在越共中央总部审议并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