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察机构副总监察长陈德亮指出,2010年监察法的新点是确定监察目标,旨在找到在管理机制、政策和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向国家有关执法机构建议克服措施;防止、发现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及个人执行法律规定。2010年监察法补充了“执行监察职能的各单位不能同一个范围、对象、内容、事件进行监查工作”的原则(第7条规定)。
与2004年监察法相比,2010年监察法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行为及提出监察结论是国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的职责(第40条规定)。该监察法补充了监察机构的权利和任务如:行业各级监察机构领导在发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时可有权执行监察工作;监察国营企业活动是由管理其机构的领导决定。
重新监察是2010年监察法的又一新点。草案规定如一个监察机构在执行监察工作时发现犯错引起监察结论内容的错误,可以重新进行监察。陈德亮副总监察长还表示,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对驻本省地的中央企业和他省企业进行监察。不过,监察范围不许超过当地政府的国家管理权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