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绝不是破坏国家、煽动仇恨的“借口”

任何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任何煽动、鼓吹反对政府的言论;任何组织、协助或呼吁外部势力干涉越南内政的行为,均不属于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范围,理所当然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黎忠科、阮文台等人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图自越通社
黎忠科、阮文台等人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任何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任何煽动、鼓吹反对政府的言论;任何组织、协助或呼吁外部势力干涉越南内政的行为,均不属于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范围,理所当然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在信息全球化背景下,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各国普遍尊重和保障的价值。然而,这些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权利。国际立法史以及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均明确表明:没有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允许滥用言论自由来歪曲事实、污蔑领袖、煽动仇恨、破坏社会秩序或对抗国家。

越过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红线与边界

从国际法和越南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应当清楚认识到,黎忠科、阮文台等人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属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上述权利载明于2013年《越南宪法》第25条,以及越南自1988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9条。然而,正是作为世界最高人权标准的ICCPR,也在第19条第3款中明确指出: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以及他人的权利和声誉,有必要对表达自由予以限制。

这意味着,任何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诽谤领导人;任何煽动、鼓吹反对政府的言论;任何组织、协助或呼吁外部势力干涉越南内政的行为,均超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依法必须受到惩处。黎忠科、阮文台等人散布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损害国家声誉,其行为已经越过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红线与界限。

越南2015年《刑法》第117条规定的“制作、存储、传播或宣传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资料、物品罪”,侵害了人民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稳固。这一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破坏人民对制度的思想统一和信任,动摇群众对政府的信心。

该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正当利益,其中包括保障安全、秩序、稳定与和平,为国家发展服务;明确区分依法行使自由民主权利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如散布虚假信息、歪曲、捏造、诽谤政权等),并不妨碍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他人权。

在建设和保卫祖国事业中,越南共产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始终将保障和落实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视为一项重要举措,以激发和发挥各阶层人民的意志、愿望、智慧和精神力量,推动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目标。

与此同时,在国际融入进程中,越南始终以开放、积极的态度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然而,这些自由权利必须置于一定界限之内,符合越南的文化传统、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滥用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侵害国家利益和越南公民的合法权益。越南坚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以自由之名侵犯国家主权、破坏国家、侮辱领导人或制造民族分裂。自由从来不是破坏国家、侮辱领导人或煽动仇恨的借口。滥用自由从事违法行为者,必将依法承担责任。这是越南国家的坚定立场:既保障自由,也严厉维护秩序、法纪和国家主权。

近期,黎忠科、阮文台等人蓄意突破法律底线,利用网络空间散布有害信息,严重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引发强烈社会不满。国内外人民已看清其真实面目:并非批评建言、建设性意见,而是蓄意歪曲、捏造事实,制造信息混乱,侮辱国家、煽动对抗。

公众对其利用网络空间散布仇恨、扰乱舆论、损害国家形象的行为极为愤慨,强烈要求政府采取坚决、有力、依法的措施,严惩违法行为,维护真相、维护法治权威和人民安宁。这是完全正当的诉求,体现了全社会的警觉意识和责任精神。

不少曾追随其言行的合作者也已觉醒,勇敢发声,揭露其真实手段和阴谋。就连作为黎忠科同案犯的杜文俄(Đỗ Văn Ngà)本人,在与有关机关配合过程中,也已承认自身犯罪行为,并提交检举材料,揭露黎忠科在“Thoibao.de”网站上发布反对越南共产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文章,呼吁民众提高警惕,辨识网络上的虚假信息。

因此,对黎忠科、阮文台(两人均为越南国籍)依法立案、调查、起诉并缺席审判,是完全正确的决定,符合人民的期待,确保“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依法处理”,既符合越南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法原则和国家、民族利益。这体现了一个法治国家的坚定立场,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意志,以及一个绝不容忍被侮辱、被分裂、被错误言论操纵的民族尊严。

越南司法机关已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全部诉讼程序,调查取证客观充分,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事实上,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滥用民主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来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国家利益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若滥用自由民主权利,实施破坏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必将依法严惩,不论其身份为何。

这是依法执法,也是越南的内政事务,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对上述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干预,均违背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

作为越南公民,在越南出生、成长,受到国家保护、关怀并创造条件学习、工作和发展;其亲属仍在国内居住,依法享有安全、民生和合法权益,与其他公民无异;但这些人却选择了背叛之路。

他们背离祖国,否认养育自身的价值体系,利用海外环境和网络空间歪曲事实、捏造谣言、攻击国家、侮辱领导人,制造越侨群体内部的分裂。

这种忘恩负义不仅是个人道德的堕落,更是对孕育其成长的祖国的背叛。利用海外居住身份散布反对祖国、背弃同胞、逃避责任的言论,是卑劣、懦弱之举。越南公安部安全调查机关呼吁有关对象尽早悔过自新,回国投案自首,以依法争取宽大处理。

越南坚决维护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国家若纵容、包庇外国公民(黎忠科、阮文台均仍持有越南国籍)滥用民主自由权利、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从事违法行为、侵犯越南网络主权与安全的行径,均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仅损害与越南的外交关系,也体现出对国家主权的漠视以及在国际关系中的缺乏善意。越南坚决维护自身的司法管辖权,绝不接受任何形式干预其执法进程的行为。

有关国家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积极参与打击利用网络空间破坏越南和平与稳定的行为。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犯罪和反国家宣传活动具有明显的跨国性特征,亟需加强国际间的密切合作。对相关对象的处理不仅是越南的责任,同时也是那些纵容、庇护其居留的国家所面临的客观要求。

越南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近年来,双方外交与合作活动不断深化,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之上,致力于促进两国和平与发展的共同利益。然而,黎忠科、阮文台等对象近期在网络空间从事违反越南刑法的行为,可能对两国长期以来精心培育的良好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作为2025年《联合国打击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积极成员,越南郑重要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纵容、不支持黎忠科、阮文台等个人利用德国领土和资源从事反对、破坏越南的活动;配合开展引渡或驱逐,将相关对象送返越南,依法予以处理;采取必要措施和制裁手段,终止 Thoibao.de 网站的运作——该网站是黎忠科出于经济利益和私利动机而设立的网络“黑点”媒体平台,其目的在于损害越南国家和人民的正当利益。(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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