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书记处给予同塔省人民法院院院长阮成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月7日,越共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讨论给予同塔省委委员、省人民法院原院长阮成诗;同塔省委委员、科技厅原党组书记、原厅长范文创纪律处分事宜。
越共中央书记处给予同塔省人民法院院院长阮成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ảnh 1同塔省委委员、省人民法院原院长阮成诗。图自https://thanhnien.vn/

越通社河内——7月7日,越共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讨论给予同塔省委委员、省人民法院原院长阮成诗;原同塔省委委员、科技厅原党组书记、原厅长范文创纪律处分事宜。在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建议后,中央书记处认为:

阮成诗同志在担任同塔省委委员、省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期间对省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批准成立基金、接受各组织和个人的礼品和巨额援助资金、各笔佣金而不计入会计账簿的违规主张;不按照制度和规定管理和使用上述资金等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阮成诗的行为已违背了党的各项规定和国家的法律。

范文创同志在担任同塔省委委员、科技厅厅长期间已严重违背党组织生活原则、违背党员不能做的各件事的规定,违背干部工作规定,故意违背和违反国家关于公共财产投资、采购、管理和使用以及投资和基建的规定,给国家预算造成重大损失。

两位同志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给党组织、机关、地方和他们本身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需按照党的规定严处。在自我反省过程中,阮成诗同志已认错悔错;范文创同志缺乏诚恳态度,不认错悔错,把错推给别人,不接受纪律处分。

根据中央政治局于2017年11月15日签发关于对违规违纪党员处理的第102号规定,中央书记处决定给予阮成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指导和给予他行政处分;给予范文创开除党籍处分。(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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