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和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审理涉嫌“宣传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案两名被告人

8月23日,庆和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根据越南刑法第88条规定审理居住在庆和省金兰市甘富坊的阮友天安和阮友国维两名被告人涉嫌“宣传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案,判处阮友国维有期徒刑3年;阮友天安有期徒刑2年。
庆和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审理涉嫌“宣传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案两名被告人 ảnh 1阮友天安和阮友国维(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庆和省——8月23日,庆和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根据越南刑法第88条规定审理居住在庆和省金兰市甘富坊的阮友天安(出生于1995年)和阮友国维(出生于1985年)两名被告人涉嫌“宣传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案,判处阮友国维有期徒刑3年;阮友天安有期徒刑2年。

据庆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阮友天安经常登录反政府网站。2015年4月17日夜晚,阮友天安听从越新反动组织的号召,在芽庄市永福坊派出所围墙上用油漆喷上反动标语。其后,2015年5月,越新反动组织一名女性与阮友天安联系,邀请其赴新加坡参加由越新、自由亚洲电台(RFA)和第十九条组织(Article 19)联合举办信息宣传培训班。此外,阮友天安还在越南国家银行的塑质钞票上用笔写上反动内容。阮友天安与潘仲言(出生于1998年12月22日,居住在胡志明市)两人商讨策划于2015年10月20日万圣节在胡志明市阮惠街实施爆炸袭击。尽管如此,该计划仍是两人讨论当中,并未能实现。

阮友国维以满怀不满的情绪开设一个脸谱帐户,并于2009年至2015年11月期间使用该帐户访问并关注含有破坏越南国家内容的脸谱帐户和网站。2015年年内,阮友国维直接撰写和分享数十篇造谣抹黑事实真相、歪曲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及主张的文章。

至于潘仲言,虽然按照刑法第230a条规定已构成制造恐怖犯罪,但潘仲言是在未成年时期犯罪、受到反动网站的消极影响,再加上该被告人供述时诚恳配合诉讼,因此,不被追刑事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和家庭进行思想教育。

审判委员会认为阮友天安和阮友国维两名被告的行为极为严重,严重危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发展,瓦解了人民对越南共产党的信心,对社会秩序安全产生消极影响。然而,因两名被告人显示积极诚恳的认罪态度,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审判委员会已减轻刑罚。(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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