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民事法》满足国家发展要求

《民事法修正案(草案)》1月5日正式开始征求人民意见,征求时间为3个月。对《民事法》进行修改、补充旨在将其建设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以调整所有基于自由、自愿、平等、自负责任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修正案(草案)》1月5日正式开始征求人民意见,征求时间为3个月。对《民事法》进行修改、补充旨在将其建设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以调整所有基于自由、自愿、平等、自负责任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修正案(草案)》共710条。与2005年版《民事法》相比,《民事法修正案(草案)》保留265条,修改298条,补充174条,废除147条。征求人民意见的重点问题包括:职能机关在保护民事权利中的责任,个人的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继承时效,所有权形式等。

越南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

《民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对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产生支配作用,影响社会中的各种民事交流。

《民事法》规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准则,在平等、自由、财产独立和关系主体自负责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事、婚姻与家庭、经营、贸易、劳动等关系及其他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修正案(草案)》对社会生活所有领域产生影响。河内律师协会前会长阮仲巳说:“《民事法》是越南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因为有了宪法之后,公民的所有权、人身权等所有权利将会写入《民事法》,它涉及公民和法人必须实施并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民事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根据宪法修改《民事法》是正确的做法,我们对这项主张表示欢迎。”

增加多项新内容满足实践要求

在征求人民意见的10项重点问题中,有关于职能机关在保护民事权利中的责任、个人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有权形式、所有权确立时间等的规定。这是在舆论中仍存在许多不同意见的问题。

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春福指出:“这次修改的《民事法》要体现出以下两项重要观点:其一,《民事法》要真正成为法律体系的基础,以调整基于平等、自我协商、自我决定和自我负责原则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其二,要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法律。要重视继承和发扬越南民事法律中具有特色的传统性和合理性的规定,借鉴世界各国制定民法的经验,确保《民事法修正案》能满足国家的实践要求,同时带着国家正向深度和广度融入国际大背景的生活和时代气息。”

本着这一精神,草案总则不再采用现行法律以开列民事、婚姻与家庭、经营、贸易、劳动等各种关系的方式对调整范围做出规定的做法,而是以民事主体的平等作为确定调整范围的标准,并与宪法关于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和精神保持统一。

关于职能机关在保护民事权利中的责任问题,草案规定法院不得以没有适用法律条文为由拒绝受理民事案件。

关于人身权,《民事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公民生活隐私和秘密需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同时补充一些新的权利,如:结社权、知情权和生命权。

为符合2013年版《宪法》精神,草案修改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受理申请,若公民、法人在期限过后才提出申请,法院可拒绝受理的规定。据此,法院仍必须予以受理。

阮仲巳律师说:“国家特别提到了公民的真正权利,它符合修改后的2013年版《宪法》规定的民事权。宪法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靠前且重要的第二章,这说明国家非常重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政治权、选举权、参与国家组织的权利、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外,公民的所有权是最重要的。”

财产及其所有权、民事义务和合同等《民事法》两个核心内容也有新意。财产方面,为确保概括性、透明度和公开性及充分利用社会中的所有物质资源,《民事法修正案(草案)》补充了关于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财产可以是物资、金钱、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及其他财产权。所申报的财产必须公开。财产权能以金钱来衡量,并可成为民事关系中的对象。

《民事法》是越南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大法和基本法。对该法200多个条款进行修改十分重要,以满足实践要求,为国家发展和跟上深广融入国际进程的步伐提供服务。(来源:越南之声广播电台)(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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