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发表第二号公报

5月21日,越南国会在会堂举行全体会议。越南国会主席阮生雄主持会议。
5月21日,越南国会在会堂举行全体会议。越南国会主席阮生雄主持会议。

上午,在国会副主席汪周刘的指引下,国会已听取:

——国会司法委员会主任阮文现所作的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报告。

——国会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潘忠理所作的关于第十三届国会任期、2015年国会法律法令制定计划及其2016年计划草案的呈文。

在国会副主席丛氏放的指引下,国会已听取:

——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范氏海传受政府总理委托所作的关于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60条的报告。

——国会社会问题委员会主任张氏梅所作的关于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60条的意见报告。

在国会副主席汪周刘的指引下,国会已听取:

——国会常委会委员、国会办公厅主任阮幸福所作的关于国会和人民议会的《监督法》(修正案)的呈文。

——国会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潘忠理所作的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监督法》的审查报告。

——国会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潘忠理所作解答、吸收、整理《越南祖国阵线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

其后,国会就《越南祖国阵线法》(修正案)草案中存在不同意见的若干内容展开讨论。会上,共有16位国会代表发表意见。讨论的意见集中于以下内容:

——调整范围;监督范围、对象和内容;

——越南祖国阵线的组织、权利和义务;越南祖国阵线的监督、社会论证活动。

——被监督的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越南祖国阵线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阵线工作委员会。

——民间对外活动。

——保障越南祖国阵线有效活动的条件。

下午14时30分,在国会副主席黄玉山的指导下,国会已听取:

——国会常委会委员、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主任阮金科所作解答、吸收、整理《军事义务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

其后,国会就《军事义务法》(修正案)草案中存在不同意见的若干内容展开讨论。会上,共有14位国会代表发表意见。讨论的意见集中于以下内容:

——调整范围及对象;禁止行为;

——役龄、延期入伍和免入伍;

——服兵役;免服兵役登记的对象;兵役登记和役龄公民管理;

——专业技术的士官、士兵的服兵役;在军队中服役的女性公民;

——奖励和违规处理;

按计划,5月22日,上午国会分组讨论,下午在会堂举行全体会议。(越通社—VNA)

更多

越共中央委员、政府副总理梅文政9月16日在中国南宁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韩正。图自越通社

越中关系进入日益有效务实的新发展阶段

越通社驻华记者报道,在出席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CAEXPO)暨2025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CABIS)框架,越共中央委员、政府副总理梅文政9月16日在中国南宁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韩正。

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思维。图自越通社

第70号决议: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思维

9月16日上午,中央政策与战略委员会主任阮青毅就政治局于2025年8月20日颁发关于《越南国家能源安全战略2030年的目标和2045年的愿景》的第70-NQ/TW号决议作了专题报告。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国家海事委员会主席尼古拉·帕特鲁舍夫。图自越通社

进一步巩固越俄安全领域合作

9月16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在河内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国家海事委员会主席尼古拉·帕特鲁舍夫。

第59号决议:融入国际体系助推越南迈入新时代

第59号决议:融入国际体系助推越南迈入新时代

9月16日上午,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外交部代部长黎怀忠在全国贯彻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各项决议的会议上作专题报告指出,第59号决议的出台是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越南融入国际体系的历史性转折点,确立了融入国际体系是越南坚定迈入新时代的战略动力。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出席东盟检察长会议。图自保护法律报

越南积极同东盟携手打击跨境犯罪

9月15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与印度尼西亚、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9个东盟成员国的总检察长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推动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的合作。

越马旅游推介活动在胡志明市举行。(图片来源:马来西亚旅游促进局)

培育和维护越马友谊

越南和马来西亚都是东南亚国家,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始于数个世纪前。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克服了地区风风雨雨的种种困难,成为两国共同的骄傲,为两国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出席会议并发表指导性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总书记: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决议,将为实现发展突破注入新的强劲推动力

在会议上发言时,苏林总书记明确指出,第59号决议及第70、71、72号三项决议贯穿始终的精神是:从“颁布方针”迅速转化为“执行管理”,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以实际成效为衡量标准。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将决议内容转化为日常工作、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资源、期限、可量化指标,并进行监督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