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东海一直在越南国家建设和保卫事业中扮演重要作用。越南一直以来一贯奉行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平地行使在东海的主权,以期维持海上和平、稳定、安全与合作环境,确保有关各方带来正当合法的权益等的政策。
*和平确立和行使主权
越南很早就深刻地意识到了海洋岛屿的重要性以及和平确立和行使对海洋岛屿的主权的重要性。阮朝朱本记载,阮朝历代皇帝一向关注在东海尤其是确立和行使对黄沙群岛、长沙群岛等远海岛屿以及昆仑岛、富国岛等近海岛屿主权问题,具体是阮朝派人实地考察、立碑、绘制地图,为在黄沙和长沙海域遇难的越南和各国船只 提供救援。
阮朝成立了黄沙海队,目的是前往万里黄沙捡拾海物舶货和捕捞珍贵海产,黄沙队的这些活动成为了年度活动,到了阮映时期,在国家统一之后,阮映于1802年登基,定年号为嘉隆(Gia Long),重新组建黄沙队,1816年在黄沙群岛建立旗台强化主权。
历经不同的历史时期,海洋岛屿在越南国家建设与保卫事业中扮演重要的战略地位。越南党和国家颁发了有关海洋经济发展,保障国防安全,维护越南对祖国海洋岛屿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诸多主张和战略政策。
越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于2007年2月9日通过了有关《到2020年越南海洋战略》的9号决议,其中强调,到2020年将越南发展成为海洋强国、靠海致富,牢牢维护国家海洋岛屿主权,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建设,使国家日益富强的总体目标。
《越南海洋战略》的诞生是一个重要的进展,提出正确的方向,使国家能争取到各种资源来发展海洋经济,为国家的共同发展贡献力量,同时维护好海洋岛屿主权,维护越南海洋岛屿和平稳定环境。在海洋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政府和各级部门已制定和落实许多行动计划和具体提案,旨在有效开发各种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并取得了诸多重要成果。
尽管如此,地区和世界形势日益复杂多变,大国之间的战略竞争和沿海国家的争端日益复杂难料。跨境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等成为了全球性挑战。可持续发展与海洋保护成为了主要发展趋势。
在此背景下,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30年及2045年愿景越南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36/NQ-TW号决议,确定了2030年前及2045年愿景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决议所确定的2030年前的目标:将越南发展成为海洋强国,并达到关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文化、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遏制海洋环境污染与海岸坍塌、海水入侵以及恢复和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环境等的目标。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成为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因素。
*尊重国际法
东海对越南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关乎域内和域外国家的利益。
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2019年6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34届东盟峰会上指出,应直视填海造地、军事化、阻碍合法开采海洋资源活动,甚至威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在东海发生的问题。越南一向鼓励对话合作,就可能对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进行坦诚、负责地讨论。
最近,越南政府副总理兼外长范平明再次重申东盟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并呼吁有关各方“增强互信、不搞军事化、保持克制、不采取使紧张局势加剧,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严格遵守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严格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制定一个高效、具有约束力且符合国际法的《东海行为准则》(COC)”。范平明上述发言获得了地区诸多国家的同情和支持。
关于东海问题,越南一向坚持一贯在相互理解和互相尊重、遵守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的基础上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同时,越南严格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 ),为《东海行为准则》(COC)的通过作出努力。
面对侵权行为,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多次重申,越南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同时明确指出,越南的一贯主张是坚决并坚持在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的基础上通过和平方式对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任何侵权行为作斗争。本着法律至上及和平善意,越南建议东海争端有关各方尊重各国的正当合法权益,遵守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地区和平、安全、稳定与合作作出贡献。
地处印度太平洋、欧洲与亚洲、中东与亚洲等的航运通道,东海在地缘战略、安全、交通、航运通道、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地区各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维护东海和平、稳定、安全、航行与飞越安全是越南、地区各国和其他诸多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利益相关国家应加强海上合作,致力树立互信,促进地区乃至世界的海洋经济发展,为有关各方带来共同利益。(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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