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人民法院开庭初审“企图杀害和对执勤官员采取行动”案件

4月2日,海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初审有关于2012年1月5日在海防市仙浪县荣光乡发生关于土地使用和征用的违法行为的“企图杀害和对执勤官员采取行动”案件。
4月2日,海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初审有关于2012年1月5日在海防市仙浪县荣光乡发生关于土地使用和征用的违法行为的“企图杀害和对执勤官员采取行动”案件。

根据越南《刑事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段文旺、段文贵、段文盛、段文卫等四名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名出庭受审。根据越南《刑事法》第257条第二款的规定,阮氏苍和范氏宝两名嫌疑人以故意妨害执行公务罪名出庭受审。

仙浪县干部、原干部7名被害人中的4名参加庭审,其他三名以正当的理由缺席。

为被告人辩护的11名律师和为被害人辩护的1名律师均参加庭审。国内外媒体记者也参加庭审和进行报道。

据海防市人民检察院代表以公诉人的身份宣读起诉书。

根据起诉书,仙浪县人民委员会把一块总面积达21公顷的海堤之外的土地交给段文旺,用于水产品养殖,租期14年(于1993年10月4日起生效)。建堤坝过程中,段文旺违法侵占了19.3公顷土地。仙浪县人民委员会对段文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后,把这19.3公顷土地交给段文旺,使用期限延长到2007年10月4日。2009年4月7日,仙浪县人民委员会发布461/QD-UBND号决定,征收上述19.3公顷土地。段文旺对该决定表示不满并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庭已受理案件并决定保留仙浪县人民委员会的461/QD-UBND号决定。

2011年11月24日,仙浪县人民委员发布强行461号决定的3307/QD-UBND号决定。该县与有关机关已向段文旺通报和解释该决定,但他拒不执行。

起诉书称,根据现场检查报告、物证、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词等可以确定,以对执勤官员采取行动不把土地还给国家的目的,将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段文旺、段文贵、段文盛、段文话、段文卫、范泰等人已磋商建立篱笆、铺稻草、制造炸弹等,并使用炸弹和向执勤官员开枪,致使7人受伤。各被告人明明认识到他们所使用的武器十分危险,但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已不顾别人的生命和健康,仍然企图杀害和对执勤官员采取行动。因此根据越南《刑事法》第93条规定,上述被告人被确定共犯了杀人罪。

阮氏苍和范氏宝两人受段文旺、段文贵、段文盛的指示对执勤官员采取行动,并直接参加建立篱笆、铺稻草、买油气等行动,为被告人实现妨害执勤官员的阴谋创造条件,因此根据越南《刑事法》第257条规定,上述两人共犯了对执勤官员采取行动的罪名。

对于案发后逃离现场的段文话和范泰两人,侦查机关发布通缉令,抓捕后将立案处理。

预计,此次初审于4月5日结束。(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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