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特别经济行政区实现突破

据《人民报》,越南国会2017年10月就由政府提交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法》(草案)提出意见。在国会代表所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国会法律委员会同计划投资部和有关机构就这部法案进行整理与完善,其中补充有关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及特别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许多新规定。这部法案将被提交国会此次会议审议通过。
期望特别经济行政区实现突破 ảnh 1云屯特别经济行政区。(图片来源:因特网)

越通社河内5月28日——据《人民报》,越南国会2017年10月就由政府提交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法》(草案)提出意见。在国会代表所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国会法律委员会同计划投资部和有关机构就这部法案进行整理与完善,其中补充有关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及特别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许多新规定。这部法案将被提交国会此次会议审议通过。
精简高效的组织结构
在最新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法》(草案)中,首长制度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特别经济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地方政府组织模式获得整理,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越共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结论以及中央政治局的指导意见。具体是,该草案建议,特区组织机构包括由不过15名代表组成的特区人民议会,以一名主席及两名副主席为首的特区人委会,对组织结构、权限、责任等方面进行许多根本性的改革,旨在确保建设精简、效力、效果的组织机构。据此,虽然仍然保留县级人民议会及人委会等制度,但是特区组织模式具有特殊性,将给人委会主席赋予更大自决权,旨在营造开明、开放的政策环境。
计划投资部直属经济区管理司司长陈唯东表示,按计算,特区人委会主席将被赋予较大的权力,具体是70个有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的管理调控权,旨在让这位官员在迅速为企业及人民处理行政手续过程中的发挥更大的角色。此外,这部法案同时规定,特区人委会主席是由特区人民议会按照省级人委会主席的推荐并获得政府总理的批准后选举产生的。
行内专家认为,这样的特区模式是精简的。最重要的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区地方政府权力得以大力分立。这部法案中的规定已经明显地指出集体、个人、最高领导人的责任,制定严格的控制机制,旨在防止滥用权力和控制权力等行为。
中国发展研究院高级专家认为,从中国特区建设中所积累的经验显示,特别经济区管理体制中的关键就是政府与市场的结合,
其中政府和市场经济体制应发挥其重要作用。然而,如果政府干涉市场太深将导致其失去调节作用,因此国家级的立法工作不应该太仔细,而应在实行过程中补充具体的扶持规定,旨在灵活调整以满足需求。
若干优越的优惠待遇
谈及最新法案中所规定有关优惠政策时,陈唯东先生表示,在成立特区方面上越南被甩在后面,因此要实行优越的优惠待遇旨在吸引投资资金。此外,针对特区建设的观点就是要出台能够与其他国家竞争并比国内其他地方更加优越的特殊机制和政策。然而,这不意味着我们把所有优惠待遇都改革得比现行的更加优越,而将集中抓准“重点”与“核心”。具体是,这部法案规定一系列特别优惠政策,即初期5-10年内免缴个人所得税,初期15年内把企业所得税下调至10%,有期限地免征地租或水面租金等。该草案还特别注重营造顺利的营商环境,诸如把经营条件下调至现行规定的一半(从243个降至131个);通过一站式服务机制和在线服务系统等模式为企业及人民办理行政手续提供最顺利的条件,把投资许可证审批时间缩减为15天;甚至把满足所有规定条件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缩减为5至12天。
对这部法案提出意见时,世界银行驻越首席经济学家塞巴斯帝安•埃巴特称:尽管特区设计良好、运行顺利、效益显著,但是其仍然存在与法规环境中的碎片化问题有关的风险,其过分依赖于优惠政策以及特区管理体制。因此,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及风险最小化,经济特区的成立与设计工作应与工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全面战略相结合,集中精选地理位置、对接性、公共服务设施并改善营商环境。
在工业4.0的背景下,世界正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其中合作对接共谋发展是必要的主流。在国会此次会议中获得通过后,拥有特别的经济社会发展机制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的《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法》有望为越南推进三个特区发展提供重要法律框架,为越南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并试点实行新机制和政策造出辐射效应。(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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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图自政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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