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 ——河内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2日建议驳回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将8000亿越盾入股大洋股份商业银行(OceanBank)案件有关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豁免或减免赔偿而提出的上诉,认为初审判决证据充分且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河内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7名被告人分别是丁罗升(生于1960年,原PVN董事长)、阮春山(生于1962年,原PVN副总经理)、武庆长(生于1954年,原PVN董事会成员)、阮清廉(生于1955年,原PVN董事会成员)、潘廷德(生于1960年,PVN董事会成员)、阮春胜(生于1955年,原PVN董事会成员)和宁文琼(生于1958年,原PVN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主任),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根据一审判决,河内市人民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判处丁罗升有期徒刑18年,判处阮春山有期徒刑30个月,判处武庆长有期徒刑5年,阮春胜被判有期徒刑22个月,阮清廉被判监外有期徒刑20个月,潘廷德被判监外有期徒刑15个月。
宁文琼因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滥用职权侵占他人财产罪”两个罪名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年和16年,数罪并罚23年。
此外,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已明确每个被告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为:丁罗升赔偿6000亿越盾,宁文琼赔偿1000亿越盾,武庆长赔偿400亿越盾。剩下的四名被告人每人赔偿150亿越盾。
检察院代表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充足,没有冤错,因此建议驳回被告人的上诉。
检察院同时认为,截至目前二审法院没有提出任何减轻处罚新情节,因此维持对丁罗升的一审判决。
关于宁文琼被告的上诉,一审判决17年有期徒刑是已经考虑到减轻处罚情节,包括缴纳赔偿金情节。
关于被告人阮春山指控宁文琼侵吞全部2000亿越盾一案,检察院认为,经调查,确定宁文琼接受了阮春山转给的200亿越盾,至于是否侵吞2000 亿越盾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陪审团应建议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检察院代表提出意见后,二审法院进入辩论环节。(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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