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对提交十二届七中全会审议的提案提出意见

4月11日和12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在阮富仲总书记的主持下在河内召开会议,对准备提交十二届七中全会审议的各项提案提出意见。这些提案包括:“集中建设能力、品质和信誉与任务相匹配的尤其是战略级干部的各级干部队伍”、“社会保险政策改革”以及“干部、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武装力量和企业劳动者工资政策改革”。
越共中央政治局对提交十二届七中全会审议的提案提出意见 ảnh 1资料图:陈国强。(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4月12日——4月11日和12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在阮富仲总书记的主持下在河内召开会议,对准备提交十二届七中全会审议的各项提案提出意见。这些提案包括:“集中建设能力、品质和信誉与任务相匹配的尤其是战略级干部的各级干部队伍”、“社会保险政策改革”以及“干部、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武装力量和企业劳动者工资政策改革”。

阮富仲在会议上作总结性讲话时对各项提案指导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认真、科学、有序、负责任地准备相关内容表示欢迎,同时要求各个导委员会听取政治局、书记处的意见,抓紧完善,保障质量和进度,以提交即将召开的七中全会。

会上,政治局也听取中央检查委员会关于对越共中央委员会委员、得乐省委副书记,公安部情报总局政治后勤局前党委书记、局长(2009年2012年任期)陈国强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告。政治局审视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呈文及有关机关的意见后作出结论表示:

陈国强在担任公安部政治后勤局党委书记、局长、情报总局副局长、大金项目指导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已经范下一些错误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在领导、指导、检查、监督工作中缺乏责任感,不及时发现并处理大金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规行为;在选择、委托越泰公司参加项目时违反情报总局、政治后勤局工作条例。

陈国强签署了委任书和承诺书,允许越泰公司为开展大金项目动员各个组织、个人资金,是不符合政治后勤局职能、任务和权限的,同时违反《住房法》及政府2010年6月23日签发的关于引导实施《住房法》的71/ND-CP号议定。陈国强违法委托的行为是其下级阮武雄犯下诈骗侵占他人财产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

陈国强上述违规行极其严重,影响党组织、公安部及其个人的信誉。根据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纪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102号决定,中央政治局决定对陈国强给予警告处分。(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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