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于2025年3月3日颁布第58/2025/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电力发展的若干条款。
根据法令,安装储能系统并接入国家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将按照规定优先在电力高峰时段调度(自备电源除外)。
法令鼓励并支持越南风电、太阳能发电领域的技术研发。依据《电力法》第 8 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优先推动研发、科技应用,促进光伏板、风力发电机组及电源转换设备的生产。

新能源电力项目可享受《电力法》第 23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电力生产完全由绿氢(100%)、绿氨(100%)或二者的混合物(100%)构成;项目向国家电网供电;项目属于该类型新能源电力的首个示范项目。
上述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基本建设期内免除海域使用金,期限最长 3 年(自开工之日起);基本建设期满后,未来 9 年内海域使用金减免 50%:基本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赁费,期限最长 3 年(自开工之日起);基本建设期期满后,土地使用费和租赁费的免减按投资和土地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贷款本金偿还期限内,长期合同最低签约电量占 70%,但最长不超过 12 年(除非投资方与购电方另有约定)。
特殊情况除外:若因项目自身原因、负荷需求或电网技术条件无法完全消纳电量,则不适用上述机制。
本法令自 2025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