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书记处对同奈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青给予纪律处分

5月4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越共中央总部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
越共中央书记处对同奈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青给予纪律处分 ảnh 1 同奈省委副书记、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青。(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 ——5月4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越共中央总部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

中央书记处在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于2018年4月27日递交关于对同奈省委副书记、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青进行审查和给予纪律处分的第111号呈文后指出:

潘氏美青于2003年至2009年1月担任工业厅厅长职务期间严重失职,在向各户家庭征收钱后不指导开展统纺织厂宿舍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允许工业厅会计把项目剩下的资金投入新梅木材公司;在换到其它工作岗位时不把项目交给继任者,导致集体诉讼,影响到当地社会安全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潘氏美青于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担任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期间,她已在多项文件上签名,但没有看征求各厅局、专业单位意见的内容,违背法律,违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项目投资程序和手续的工作制度;据省委常委会的结论,于2014年7月21日签署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准同奈河填河造地项目投资主张的第2230好决定而没有报告或征求各中央部委意见一事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 ;签署人民委员会部分决定,其中体现出她对家族企业实现她负责领域各项目(其中包括她不得到分工直接负责领域个项目)偏爱和创造便利条件,项目实施工作量和进度报告不属实,为其家族企业谋求利益。

缺乏组织纪律意识,严重违反对外工作规则;多次利用外交护照以个人目的、解决个人事务赴国外;甚至出国没有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

潘氏美青同志所犯下的错误和缺点十分严重,引起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不满,严重影响到党组织和其个人的信誉。根据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第102号规定,中央书记处决定对潘氏美青给予撤销党内各职务纪律处分;建议国会党组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罢免潘氏美青同志国会代表职务的程序。(越通社—VNA)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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