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石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案件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3月24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德石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的刑事案件,并当庭裁定,维持一审对陈德石的有期徒刑12年判决。
陈德石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案件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ảnh 1被告人陈德石在法庭上受审。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3月24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德石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的刑事案件,并当庭裁定,维持一审对陈德石的有期徒刑12年判决。

12月15日上午,乂安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为由对陈德石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陈德石生于1952年6月19日,乂安省演州县演新乡人,是自由职业者。

从2013年3月至2017年7月,陈德石与其同伙成立“民主兄弟会”,利用争取“民主”、“人权”、“民事社会”的斗争来隐瞒煽动颠覆政府的目的;与国内外非法组织勾结,等到适当的时候将公开与政府对抗,改变越南的政治体制,其后推翻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公安部调查安全机关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对陈德石与同伙作出起诉决定。

虽然陈德石已承诺放弃“民主兄弟会”,不再继续煽动颠覆人民政府,但是他仍怀着犯罪的决心,继续举行破坏越南政府的活动。

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2日,陈德石在社交网脸书(Facebook)上刊登歪曲经济、政治社会事实和诽谤与诬蔑越南党和国家领导的文章。

审判委员会认为,此案属于特别严重的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别危险,犯罪时间长(自2013年至2020年3月)。

河内市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认定,被告人陈德石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破坏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思想基础的统一性,降低人民群众对越南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信任,威胁到人民政府的执政基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

依照2015年《刑法》第109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s点和第2款、第52条第1款h点、第43条和第122条等条款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以“煽动颠覆人民政府罪”为由,对陈德石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满后继续执行3年管制。(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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