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富仲:越共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须切实指导推动反腐工作迈出新步伐

1月22日上午,越共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委会)第13次会议在党中央总部举行。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主持会议。
阮富仲:越共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须切实指导推动反腐工作迈出新步伐 ảnh 1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主持会议。(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月22日上午,越共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委会)第13次会议在党中央总部举行。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主持会议。

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内政部部长、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潘廷镯指出了2017年反腐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就。2017年,在指委会各位领导的切实引领、各成员的高度责任感、各职能机关的密切协作配合下,指委会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均落到实处,取得人民的信任,增强民众凝聚力等。

阮富仲在会上发言时高度评价指委会成员对2017年反腐工作成果的评价和2018年工作方向和重点任务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高度共识。2017年全国反腐工作迈出重大步伐。指委会继续大力推动各项改革落地生根,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全力攻坚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因此反腐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获得民众的大力支持。反腐工作已经成为新风尚和趋势,给民众留下良好的印象,同时也巩固民众的信任。

此外,指委会还出台一系列关于检查监督工作、干部任用选拔、分级管理和岗位轮换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发现并严肃处理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反腐追回资金达到数万亿越盾。此外,指委会还组织8个工作代表团对20个地方的严重贪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还指导调查和起诉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反响的严重贪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至于2018年的工作方向和重点任务,阮富仲指出,应加快制定关于经济社会管理和预防打击腐败体制的进度,为反腐工作奠定政治和法律基础。此外加强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驳斥歪曲事实的误导性言论,切实指导推动反腐工作迈出新步伐。

阮富仲要求加快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反响的重大贪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进度,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阮富仲强调,2017年指委会完成了大量工作,但2018年任务依然繁重。应进一步加强反腐工作,这样才能巩固人民的信任以及获得民众的支持。(越通社——VNA)


越通社

更多

中国多位知名专家学者就越中关系进行交流。图片来源:越通社

在新形势下的越中合作潜力

据越通社驻北京记者报道,3月12日,越南驻中国大使范青平出席并了题为“大使故事”的学术研讨会并进行了专题交流。该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与全球领导力学院联合在北京举办。

双方会见现场。图自《劳动报》

推动越南祖国阵线与圣彼得堡市民间交流

3月12日上午,越共中央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在河内会见了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对外关系委员会副主席维亚切斯拉夫·卡尔加诺夫(Vyacheslav Kalganov)。

原公安部管理局副局长黎芳与原《人民报》摄影部副主任郑海同胡志明主席遗迹区主任黎氏凤合影。图自越通社

接收关于胡志明主席的珍贵纪实照片

3月12日下午,位于主席府的胡志明主席遗迹区举行仪式,接收由原公安部管理局副局长黎芳一家和原《人民报》摄影部副主任郑海一家向遗迹区捐赠的纪实照片。

宁平省公安代表团对第二看守所的选举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图自越通社

保障被暂押、羁押人员的选举权:彰显人文关怀与法律至上精神

在第十六届国会代表和2026—203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筹备过程中,宁平省始终周密部署相关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够依法行使选举权。其中,为被暂押、羁押人员参与投票创造条件,也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落实,既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

选民查看候选人信息。图自越通社

国会与人民议会选举:历史意义重大的任期及对新发展阶段的期望

第十六届国会代表和2026—203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换届选举前夕,比利时越南—太平洋跨文化中心(IVB)创始人兼执行主任、沃吕沃-圣朗贝尔区教育委员会委员琼·艾瑞斯·阮-德普雷(Quỳnh Iris Nguyễn – de Prelle)向越通社驻布鲁塞尔记者分享了她关于立法机关作用、政府机构改革的看法及其对越南新发展阶段代表的期望。

附图:越南第十五届国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图自越通社

国会及人民议会选举:提升议会外交水平,服务国家发展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及2021-2026任期各级人民议会,在活动强度、立法创新及监督质量提升方面留下了深刻印记。然而,在新的发展阶段,民选机构的活动需朝着更加稳固、深入且高效的方向持续提升。这是法国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Paris Panthéon-Assas)法律学博士研究生黎文争做出的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