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刚发布了第33/2021/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有关国会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胡志明市组织城市政府的第131/2020/QH14号决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该法令,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下设的每个委员会均有1名专职委会。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将根据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的提议,对专职委员进行审议和批准。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下设委员会的专职委会包括:法制委员会专职委员、经济与财政预算委员会专职委员、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专职委员、城镇委员会专职委员。
各郡人民议会组织机构包括: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公安处处长,军事指挥部指挥长,人民议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人民议会下设的其他行政机关和公立事业单位。
该法令指出,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内政处、司法处、财务与计划处、劳动荣军与社会处、文化与信息处、城市管理处、自然资源与环境处、教育与培训处、监察处、经济处、卫生处、科技处。
各坊人民议会组织机构包括: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派出所所长,军事指挥部指挥长和负责办公-统计,地政、建设、城市与环境,财务与会计,司法与户籍,文化与社会等工作的公务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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