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与会代表对是否取消县级监察员问题仍存在异议

4月18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就《监察法》修正案提出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取消县级监察员这一问题仍存在异议。
越南国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与会代表对是否取消县级监察员问题仍存在异议 ảnh 1会议场景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4月18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就《监察法》修正案提出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取消县级监察员这一问题仍存在异议。

越南政府监察总署段洪峰透露,《监察法》修正案强化国家管理机构在组织开展监察活动、监察工作总结等方面的责任。

在行政级别的监察机构体系中,该修正案保留政府监察总署、省监察机构、县级监察机构的组织结构。
有代表认为应撤销县级监察机构,因为县级对监察需求不多而编制较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但许多代表对《监察法》修正案中保留县级监察人员机制表示赞成,认为县级监察组织已有较长的形成和稳步发展的历史。保留县级行政监察机构,并为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供有关监察、惩治和有效预防消极腐败、信访接待、处理投诉举报等的参谋意见是必要的事情。

同时,保留县级监察组织还是为了确保《地方政府组织法》、《投诉法》、《举报法》和《反腐败法》等相匹配,因为这些法律均对县级监察赋予一定的任务和权限。

越南国会主席王廷惠透露,关于按行政级别划分的监察机构体系,有代表认为应保留政府监察、省级督察、县级监察三级组织体系。也有代表认为应取消县级监察制度。这一问题与《至 2020 年的监察部门发展战略和2030年展望》其中提及2种级别的监察组织有关。因此,国会主席王廷惠建议起草委员会和审查机构继续研究征集意见,并继续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王廷惠建议起草机构继续核查和完善《监察法》相关内容,在该部法律生效之后加强监察部门廉正建设,并提高监察工作效力和效果,进而提升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

按照现行的《监察法》规定,共有3种监察形式,包括专项监察、常规监察和突击监察。《监察法》草案取消常规监察形式,其有助于解决重复监察现状。(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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