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刚签发关于试点实施对在越南购买的货品并通过河内内排国际机场和胡志明市新山一国际机场出境带走的外国人退还货品增值税的05号决议。
据此,在越南购买货品的外国人通过内排国际机场和新山一国际机场出境带走时可享受退税政策。越南各海关机构和税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落实该决议。
上述决议规定,适用退税的货品必须是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未经使用的商品;出境外国人必须持有一商店一天内总额达200万越盾以上的发票兼退税表。
试点实施时间于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该决议于2012年7月1日生效。(完)
及时解决企业在物流和进出口活动中的困难
越南的物流活动尚未与其发展潜力匹配,影响了越南货物在国际舞台上的运输能力和竞争力。这是企业界的反映,由隶属越南政府行政手续改革咨询委员会的民营经济发展研究委员会(简称“第四委员会”)汇总研究,并于近期提交总理关于物流和进出口活动中存在一些障碍和困难的报告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