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办公厅刚发布通知,公布越南政府总理关于修改、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的结论。
越南政府总理同意越南司法部关于修改、补充2008年《越南国籍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建议。据此,定居国外但仍未失去越南国籍的越南人保留越南国籍期限延长5年,即至2019年7月1日。
越南政府总理交给司法部部长主持,与外交部联合拟定草案、向2014年4月份政府例行会议呈递2008年《越南国籍法》修改补充草案;同时主持,与外交部和公安部按简化行政手续、为定居海外越南人保留越南国籍并执行其他相关工作创造便利条件的方向尽快拟定草案,并呈递政府审议通过。
越南政府总理交给司法部主持,与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举办2008年《越南国籍法》实施总结工作。在此基础上,及时建议政府递交国会2008年《越南国籍法》修改补充草案。其中、修改、补充关于定居海外越南人保留越南国籍的相关规定,符合党、政府对旅居海外越南人的主张、政策路线,符合《宪法》《修正案》,尊重定居海外而仍未丧失越南国籍的越南人按越南法律规定所做出的选择。(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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