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辉何武被判处7年监禁

4月4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第一款,第88条的规定以“造谣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对瞿辉何武被告开庭审理。      

4月4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第一款,第88条的规定以“造谣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对瞿辉何武被告开庭审理。       

根据河内市人民检察院的告状,从2009年至2010年10月期间在因特网刊登诸多由瞿辉何武编写有关宣传破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文章和接受采访文章。这些文章已经歪曲党和国家的路线和政策,诽谤国家政权和制度,诬蔑越南人民的救国战争。      

在审判过程中,瞿辉何武被告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然而,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和在法庭所收集的资料、证据以及口供,审判团确定拥有充分证据对瞿辉何武被告的行为作出结论。依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法第一款第88条,其行为已构成“造谣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罪”。 审判团确认该案件的严重性质,瞿辉何武被告的行为威胁了社会治安,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审判团对瞿辉何武被告判决7年监禁(从2010年11月5日起)和在服刑期满后的3年管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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