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石油合同形式多样化

25日,在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上,国会将讨论《石油法修正案(草案)》中仍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其后,起草小组将按照国会代表的意见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并于11月14日提请国会表决通过。
实施石油合同形式多样化 ảnh 1附图。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25日,在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上,国会将讨论《石油法修正案(草案)》中仍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讨论。其后,起草小组将按照国会代表的意见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并于11月14日提请国会表决通过。

开展《石油法》修订工作旨在充分体制化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石油业、确保能源安全的主张,纾解法律系统中存在的障碍和解决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提升国家对石油管理的效力和效果,推进分级,避免局部利益,消除各种障碍,为投资商对石油领域进行投资创造便利。

石油合同是该法案的重要一章。石油合同是国家与石油承包商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据现行《石油法》,石油合同就是越南石油集团与各组织和个人之间所签署的合作文件,旨在开展相关活动。石油合同以产品分成合同、联营合同等形式或其他形式签订。石油合同需采用由越南政府颁行的格式。

石油勘探开采总公司副总经理黄玉忠表示,目前石油工业正面临许多问题,法律系统尚未符合实际情况。此外,越南石油潜力有限。他期望《石油法》此次修订将助推石油业发展,同时认为需实施合同形式多样化。他同时表示,许可合同形式将帮助改善无吸引力的潜在油田项目的投资效果。南美地区、美国等发达国家和欧洲地区这种合同形式较为普遍。

越南石油研究院副院长潘明国平表示,近期石油活动已同步发展。然而,因许多新因发生,现行法律已不合适。他认为,越南需考虑出台符合国内石油自然资源的特殊条件的政策和机制。他同时认为,该法案已研究和考虑到适用于各对象(鼓励投资项目)的新合同形式。

石油勘探开采总公司副总经理黄玉忠认为,今后各年,许多油田的石油合同将到期并还给国家,其剩下的石油储量和产量较少,经济效益低,因此需对法案补充新规定以实现石油合同形式多样化,除了当前的传统石油合同形式外,应按照国家与投资者双赢的原则补充许可合同、非营利运营服务合同等。(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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