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向各部门领导颁发任命书

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于11月16日下午向阮氏红颁发越南国家银行行长任命书。此前,政府总理向卫生部长和科学技术部长颁发任命书。
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向各部门领导颁发任命书 ảnh 1政府总理阮春福向阮氏红颁发国家银行行长任命书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于11月16日下午向阮氏红颁发越南国家银行行长任命书。此前,政府总理向卫生部长和科学技术部长颁发任命书。

阮春福对阮氏红成为越南国家银行第15任行长以及首位女行长表示祝贺,同时向国家银行行长和国家银行下达5项重要任务。

阮春福要求国家银行坚持履行抑制通胀、保持宏观调控稳定,保持越盾币值稳定。他说,只有保持通胀率在较低水平、宏观调控稳定方能实现快速可持续发展,其中,要保持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保持货币、信贷、外汇市场稳定,争取提高外汇储备。

国家银行要灵活高效调控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促进生产和经营的发展,为企业获取低成本贷款创造便利条件。国家银行要研究减少贷款成本,今年银行不应该设定高利润目标,以同企业和人民分担困难。

国家银行要确保尤其是高科技、数字技术等的高效的各领域和项目的贷款资金,为拉动经济增长注入活力。

 银行部门还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核销、展期、延期、重组等方式为中部地区受灾各省提供支持。此外,4家国家商业银行应发挥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应有作用。

 阮春福建议国家银行和行长继续巩固和加强银行监督监察体系。加快对尤其是实力薄弱的银行的信贷组织结构调整和不良贷款处理进度。国家银行要对每个商业银行的具体方向提上日程,尤其是2021~2025和2030年展望。

此前,11月15日下午,阮春福向阮青龙教授颁发卫生部长任命书,并向其下达10项任务。其中包括:控制好疫情,杜绝疫情重返,控制好白喉、登革热、季节性感冒和霍乱等传染性疾病;完善相关政策机制和财政制度,提升诊疗服务质量和效果;着手解决意愿超负荷运营现象;进一步控制医疗、药品、食品、医疗物资等的费用;在发放许可证、药物招标、药物收购等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实行药品价格、医疗设备、诊疗费用公开化;提高尤其是学校、工业区等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扩大医疗保险覆盖率,关爱贫困群众、特殊群众、有功者、老人等优抚对象,确保人民得到健康照顾等。除了扩大全民医疗保险覆盖面之外,阮春福要求卫生部门整治国立意愿卫生发展资源社会化活动。

阮春福向黄成达副教授、博士颁发科学技术部部长任命书时向其下达了4项任务,包括推进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自主性,吸引社会资源尤其是企业参与科学技术发展。各研究机构和企业要提升吸收能力,自主开发、引导并革新技术,促进企业与研究所、学校之间的务实高效的挂钩等。(完)
越通社

更多

附图。图自越通社

国会及各级人民议会选举:对新发展阶段决策寄予厚望

在全国人民欢庆将于3月15日举行的第十六届国会代表及2026-203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的热烈气氛中,越通社驻日本记者采访了福冈越南人协会名誉主席、全球越南语及越南文化教学网络秘书长阮维英,就此次选举的意义以及海外越南人对家乡祖国的情感与责任进行了交流。

资料图: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图自越通社

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加拿大越侨对新一届国会的期待

海外越南人群体始终对国家重大政治事件,包括本次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选举,给予特别关注。加越文化与教育委员会(CVCEC)创始人潘氏琼庄在接受越通社驻加拿大记者采访时表示,越南的重大政治事件不仅对国家发展具有意义,也为侨胞群体继续心系和贡献祖国增添信心和动力。

陈青敏与陈锦秀共同主持决定公布会议。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对中央党机关党委常委会的检查和监督决定公布会议在河内召开

3月9日上午,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党委书记、国会主席、2026年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检查监督团(第11号检查监督团)团长陈青敏与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中央党机关党委书记陈锦秀共同主持了会议,公布了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检查监督决定,并与中央党机关党委常委会进行工作座谈。

2025年5月13日上午,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在河内会见正在越南投资经营的美国企业代表。图自越通社

越南加强与美国企业合作 吸引国际资本

据越南财政部的消息,越南财政部副部长阮德芝日前与ClearOne公司执行总裁约瑟夫·大卫森(Joseph Davidsohn)和美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代理常务副主任、地区执行董事武秀成举行了工作会议。

3月2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55次会议。图自越通社

📝时评:精简机构:国家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从中央到基层,精简机构和实施两级地方政府的工作正紧锣密鼓、严肃认真地展开。法律修订工作也面向实现大力简政放权,合理配置公共资产,加快数字化转型,使民众更容易获取信息,确保机构精简、权责明确,并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