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国家银行日前发布了关于越南与中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第19号通知。
据悉,该通知是越南政府于2018年1月23日颁布关于边境贸易规定的第14号决议的实施细则,同时代替于2004年6月7日颁布的“关于越中口岸经济区和边境地区贸易支付规定”的第689号决议。
根据第14号决议的规定,边境贸易活动包括商人的边境贸易活动和边境地区居民及在边境集市的贸易活动。第19号通知对边境贸易支付货币作出具体的规定。
具体的是,商人在边境贸易活动中可以使用自由兑换货币或者本币(人民币或越盾)进行支付,边境地区居民及在边境集市的贸易活动使用本币(人民币或越盾)进行支付。
关于支付方式,通过银行支付是适用于边境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此外,19号通知还就对越南商人通过二级口岸和边境通道进行的出口活动和边境地区居民及在边境集市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或越盾的现金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越南国家银行外汇管理司副司长阮玉明表示,根据第689号决议,本币支付方式于2004起开始实施。只有与中国接壤的谅山、广宁、河江、莱州、老街、高平、奠边7个省份的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才被允许使用越盾或人民币进行支付。第19号通知的落实有助于完善边贸支付政策和推动越中边境贸易日益发展。(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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