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 ——河内市人民检察院5月10日继续开庭审理在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发生的贪污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一案,驳回了原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董事长丁罗升等被告人的抗诉,认为初审判决证据充分且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具体为,检察院驳回了丁罗升、武鸿张(原第2号太平热电站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文元(原第2号太平热点站项目管理委员会总会计师)、阮玉贵(原PVC副董事长)等被告的抗诉。检察院认为,大部分被告人都承认犯罪行为,唯一被告人丁罗升不接受初审判决,认为在合同签署和预付款支付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是直接签署合同和支付预付款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被告只承担作为PVN董事长的责任,即没有认真检查,缺乏密切监督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检察院认为复审庭没有提供关于减轻刑罚的任何新情节,因此建议保持对被告丁罗升的初审判决。
此前,被告丁罗升因涉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检察院建议审判委员会减轻原PVN总经理冯廷实的刑罚,接受被告阮国庆(原PVN副总经理)的抗诉,减轻其刑罚,驳回被告梁文和(PVC 永昂项目原管理总监)关于减轻刑罚的抗诉但接受他关于民事责任的抗诉。
10日下午,复审法庭将进入辩论环节。(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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