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英武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河内市人民法院1月30日下午根据2015年《刑事法》第356条第三项,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名对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潘文英武被判15年有期徒刑 ảnh 1被告人潘文英武被判有期徒刑15年。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月30日——河内市人民法院1月30日下午根据2015年《刑事法》第356条第三项,以“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罪名对潘文英武(1975年出生,79号北南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79号北南Nova公司原董事长、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河内市人民法院同时以同样的罪名对阮友柏(1963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B61号局原副局长)和潘友俊(1955年出生,公安部第五总局原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综合之前有关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名的判处,阮友柏和潘友俊的总刑期分别为11年和12年。

然而,潘文英武的总刑期尚未得到公布。此前,被告人潘文英武于2018年10月31日在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因“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名被判处8年监禁。

此外,按照1999年《刑事法》第285条第二项的规定,河内市人民法院以“因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对裴文成(1959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中将)和陈越新(1955年出生,公安部原副部长、上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0和36个月。

审判委员会认为,此案的被告人大部分是公安部门的骨干领导,却失去道德品质、不顾良好传统,利用职权为潘文英武积极效劳,或失职失责,为其所利用来收购岘港市和胡志明市各房地产项目,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极其严重的案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因此需得到严厉惩处。

潘文英武在本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其空壳公司要求并指使同案犯进行违法行为,同时享受所有非法利益。他的不法行为使国家损失1350亿越盾。

被告人阮友柏和潘友俊虽然明知潘文英武的行为是犯法的,但仍然草拟或在文件上小签并提交公安部第五总局和公安部领导签发有关文件,为潘文英武实施违法行为创造便利条件,进而对国家造成1320亿越盾的损失。

被告人陈越新和裴文成因渎职而分别对国家造成360多亿越盾和35亿越盾的损失。

一审法院建议警察机构继续调查胡志明市和岘港市职能机构的签发土地行为,若违法违规将按照法律规定严厉处置。(越通社-VNA)
越通社

更多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裴氏明怀看望慰问越南英雄母亲陈氏策。图自越通社

南方解放、国家统一51周年:越南领导开展优抚家庭与困难群众走访慰问活动

值此越南南方解放、国家统一51周年暨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4月27日上午,由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裴氏明怀率领的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代表团前往宁平省走访慰问越南英雄母亲、武装力量英雄、优抚对象家庭、贫困户、处境困难劳动者并向他们送上慰问品。

越南驻香港兼驻澳门总领事黎德幸在活动上发表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南南方解放、国家统一51周年纪念活动在澳门举行

据越通社记者从澳门发回的报道,旅居澳门越南人协会4月26日在澳门十六铺索菲特酒店举行越南南方解放、国家统一51周年(1975年4月30日-2026年4月30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以及协会成立4周年纪念活动。当地政府代表、领事团成员及广大越侨同胞一同出席了活动。

苏林总书记向武文杰总理进香。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上香缅怀历代领导人

值此纪念越南南方解放、国家统一51周年(1975. 4.30~2026.4.30)之际,4月26日下午,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率领中央工作代表团在胡志明市分别向黎笋总书记、阮文灵总书记、越南国务委员会主席武志功、国家主席黎德英、部长会议主席范雄和政府总理武文杰等历代前辈领导人献花上香。

代表团由自22个国家的48名海外侨胞,以及部分机关、单位、企业代表、文艺工作者和国内记者组成。图自越通社

探访长沙群岛与DK1海上高脚屋:凝聚侨胞力量,情系祖国海岛

据越南外交部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4月24日的消息,从4月17日至23日,KN-490号渔政船驶离金兰国际港,搭载由来自22个国家的48名海外侨胞,以及部分机关、单位、企业代表、文艺工作者和国内记者组成的第10号工作组前往长沙群岛和DK1海上高脚屋进行访问。

出席会议的越南代表团。图自越通社

越南在联合国介绍将地雷行动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方法

4月24日,越南-韩国和平村项目(KVPVP)在第二十九届国际地雷行动国家主管机构主任及联合国顾问会议(NDM-UN29)上分享了越南将地雷后果克服工作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经验,从而肯定了排雷行动作为促进长期发展成果重要因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