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于2025年11月19日颁布了第302/2025/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国家住房基金相关内容,并制定国会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的涉及试开展发展保障性住房的若干特定机制和政策第201/2025/QH15号决议的实施办法。
该议定共7章27条,规定了国家住房基金的设立、法律地位、运作和财务管理;接收、管理和使用国内外组织与个人的资助及捐款;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活动;活动检查;基金及各部委、部级机构、地方政府的责任。
该议定对成立国家住房基金具体规定如下:政府设立隶属于建设部的中央住房基金,并交由建设部管理。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设立和管理地方住房基金。
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新设立、重组或指定其管理的现有财政基金,但必须确保其运作符合第201/2025/QH15号决议和第302/2025/NĐ-CP号议定的规定。
基金的目标和功能规定如下: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配套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的保障性住房投资项目,用于出租。通过接收、依法转换属于公共财产的住房功能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用于出租。通过向投资方购买的方式筹建住房、保障性住房;订购、接收、转让国有独资企业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接收用于安置、临时居住的住房;接收、转让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出租的住房、保障性住房。通过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式为干部、公务员、职工和劳动者筹建租赁住房。组织管理运营基金投资建设、筹建的用于出租的住房。
基金的任务:开展符合基金运作目标的任务;根据本法令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拨付的预算资金及其他合法资金来源;有效管理、使用国家划拨或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土地和资产,确保用途正确。执行报告制度、财务管理、会计、审计及相关规定;依法接受对基金财务活动的检查、监察和审计。执行法律对公立事业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制度。
基金的权限:组织开展活动;接收国家预算拨款、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以及实物和资产;根据本法令、针对公立事业单位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开展合资合作活动。配合相关机关单位开展符合被授予职能任务的基金活动;若提供信息或使用基金资源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及基金活动宗旨,有权拒绝该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