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PVC原副董事长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被告人阮玉贵(1953年出生,PVC原副董事长)对河内市人民法院2018年1月22日所作出的第3号一审刑事判决中关于其必受刑罚和赔偿金不服并提起上诉。
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PVC原副董事长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ảnh 1被告人阮玉贵。(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越通社河内——河内人民法院对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涉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挪用国家财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阮玉贵(1953年出生,PVC原副董事长)对河内市人民法院2018年1月22日所作出的第3号一审刑事判决中关于其必受刑罚和赔偿金不服并提起上诉。

【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郑春青被判终身监禁】

根据第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内市人民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判处被告人阮玉贵6年监禁并赔偿60亿越盾。
在上诉状中,被告人阮玉贵要求上诉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因为在PVC工作期间,阮玉贵意识到自己未完成党、国家交付的任务,因此无意中给国家造成损失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阮玉贵认为,此事由于其过于轻信并在没有收到充足的客观信息的情况下就执行上级的指导意见,再加上其本身在企业管治和财务管理方面能力薄弱的原因所引起的。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阮玉贵认为其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悔改,坦白案情,帮助职能机关尽快澄清案件客观事实。

被告人阮玉贵认为,第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对其判处6年监狱并处罚金60亿越盾是太重,此外其目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身患多病,而且是首次犯罪,因此向上诉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进一步审查对其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到家庭,改正错误。

一审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阮玉贵作为PVC副董事长, 虽然明知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主厂房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及调试(EPC)总承包合同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且还缺乏必要的手续,但其仍然签署批准该合同的决议,指示PVC总经理班子申请预付款并非法使用这笔预付款。被告人阮玉贵的行为已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依法从严处置。然而,由于被告人阮玉贵已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工作过程中也取得诸多成绩,审判委员会已商讨对被告人阮玉贵减轻处罚。(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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