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

1月11日下午,在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被告论罪过程中,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认为,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2011年2月28日签署的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和2011年5月13日签署的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投资人转让合同(第4194号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将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的款项转给负债累累的PVC。
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 ảnh 1郑春青及其同案犯。(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月11日下午,在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被告论罪过程中,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认为,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2011年2月28日签署的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和2011年5月13日签署的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投资人转让合同(第4194号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将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的款项转给负债累累的PVC。从2011年5月23日至31日,通过申请预付,PVC从PVN的660万美元和1.31万多亿越盾的非法预付款中抽取1万亿越盾,其后,PVC 非法使用1.115万亿越盾,对PVN造成经济损失达1198亿越盾。指定实力薄弱的PVC作为项目承包商一事已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将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交给没有资质的承包商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2010年,因投资分散和投资效果较差,PVC财务状况严重失衡。按理,PVN应寻找措施化解该公司的困难,PVN却让PVC增加承担越南油气财政股份总公司(PVFC)拥有坏账和亏损的5个项目(价值7930亿越盾),导致投资资金流向失衡(1万亿越盾) 。

[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郑春青不承认犯罪行为]

尽管明知PVC面临严重财务困难,不具备施工大型热电站项目的经验和实力,但当时为越南国家油气集团(PVN)董事长的被告人丁罗升仍指定PVC开展国家重点项目--太平2号热电站项目主厂房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及调试(EPC)标段。

另外,在投资项目方案(修改版)尚未得到批准时,在无前端工程设计阶段(FEED)设计、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图、应标申请书、投标文件和系列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丁罗升仍指导下级于2011年2月28日签署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和2011年5月13日签署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投资人转让合同(第4194号合同)。

此外,2012年1月6日,在郑春青和武德顺(原PVC总经理)的指示下,阮英明要求梁文和(永昂-广泽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和下级伪造出有关一号永昂热电站辅助项目和一号广泽热电站项目设计、项目预算、施工、验收和决算等的虚假材料,从永昂-广泽项目管理委员会抽取130.662亿越盾的款项私分。
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 ảnh 2各被告(图片来源:越通社)

*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后果十分严重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1190多亿越盾的损失和被告们私吞的130亿越盾还不足以体现这起案件的严重性。被告们的上述行为使项目施工时间延长一倍,并使投资资金增加近100亿越盾,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施工进度的罚金可能达数亿美元,以及任意非法使用预付资金,造成国有资本严重损失。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认为,大部分被告已承认上述犯罪行为。然而,仍有部分被告否认犯罪行为,不承认他们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具体是丁罗升拒绝承认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他认为,在太平2号热电站项目展开过程中,有关PVC签署的合同和预付金使用状况的有关责任应由直接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丁罗升仅承担领导者的责任,即由于受到施工进度的压力而办事较为草率,尚未经常且严格地检查与监督该项目的开展过程。

被告冯廷实(原越南石油集团总经理)认为,后来他才得知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是违规的,而不指导支付预付款的事宜,因其已责成被告阮春山负责财政事务。

被告阮国庆(原越南石油集团副总经理)表示,签署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之后才发现该合同是违规的,其不负责财政事务,因此没有指导支付预付款的事。

被告阮玉贵认为,在下级提交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批准第33号EPC总承包合同和投资入股协议书等。

被告黎廷贸只承认按照由被告阮春山签署的决定为项目管理委员会签署价值8170亿越盾的6张汇款单。

被告人郑春青不承认指导非法使用预付款的行为,不承认指使下级伪造施工材料,以抽取与挪用PVC的款项。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代表认为,根据已收集拥有被告签名或亲笔文件、会议纪要、该案件其他被告人的供词、证人的证词等资料,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有充分、足够的证据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财产贪污罪”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越通社-VNA)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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