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对7名违纪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月9日,越共中央书记处在党中央总部已审议并决定对永福、广义、富安、河江和嘉莱等省党委违纪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越通社河内——4月9日,越共中央书记处在党中央总部已审议并决定对永福、广义、富安、河江和嘉莱等省党委违纪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书记处在对中央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部分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建议进行审议后做出结论:黎维成(永福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邓文明(广义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高科(原广义省委副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籍、人民委员会主席)、范廷巨(原富安省委副书记、原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何黄越方(广义省委常委、容橘经济区和各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阮世平(河江省委委员、教育培训厅党委书记、厅长)、阮思山(原嘉莱省委委员、原教育培训厅厅长)等人政治思想、道德蜕化,生活作风不正;在履职中严重违反党的规定,国家的法律;违反党员不能做的各件事,造成严重后果,引起舆论不满,对党组织、地方政府的威望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个人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和其原因,按照党的违纪党员处分规定,中央书记处决定,对黎维成、邓文明、高科、范廷巨、何黄越方、阮世平和阮思山等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书记处要求其他有关机关对上述违纪党员给予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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