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2月24日上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发生在顺安集团及部分相关单位、地方的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法院认定,在参与投标、中标并实施位于原北江省、原宣光省、广宁省、河内市以及原交通运输部管理范围内的多个项目标段施工过程中(包括:同越桥项目第07标段;宣光—富寿高速公路项目一期工程第26标段;下龙—东潮沿河公路项目第13标段;永绥桥二期项目第02标段;以及原交通运输部管理的14E国道项目XD01、XD02标段),阮维兴(顺安集团前董事长)利用其与中央及地方有关领导的关系,请托介绍、干预并施加影响,要求省级领导以及原交通运输部领导,为顺安集团参与投标、中标并施工创造条件。
审判委员会认为,被告人阮维兴在本案中负有最高责任,利用其与中央及地方有关领导的关系,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用金钱拉拢、影响相关项目管理委员会以及部分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干部、公职人员,以谋中标;并指导顺安集团其他干部、员工实施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各被告的犯罪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违反了保障招投标活动客观性、透明性的相关规定,对经济发展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给国家造成超过1200亿越盾的损失。
在二审庭审中,审判委员会认为,提出上诉的各被告均如实供述、真诚悔过,并陈述了各自的家庭困难情况;部分被告还提供了新的情节,作为审理上诉的依据。
由此,二审法院判处顺安集团前董事长阮维兴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此前,一审法院以“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被告阮维兴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二审法院分别判处陈英光(顺安集团前总经理)有期徒刑5年(一审被判处7年);阮克敏(顺安集团前副总经理)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处4年)。
部分被告获二审法院判处缓刑。(完)
顺安集团案中的1200亿越盾损失已基本填平
河内市人民法院9月8日开庭审理前国会办公厅副主任范泰河及顺安集团顺安集团股份公司28名同案被告人,涉及“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在履行公务时滥用职权、权限”、“利用职权、权限,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