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期间,9月12日下午,国会常委会就《破产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呈文,该法案的制定旨在修改和补充实践中存在障碍和不足的规定;打通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堵点;为企业、合作社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便利的法律走廊;及时宣告破产并清算无法恢复的企业和合作社。同时,疏通资源、支持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助于改善投资经营环境并提升国家竞争力;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符合国际惯例及越南经济社会条件。
《破产法》(修正案)草案共8章89条;新增22条,修改补充62条,保留5条。
关于修改补充的内容,草案补充了关于恢复程序处理范围的调整规定;恢复程序、破产程序执行人的任务与权限;恢复程序、破产程序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补充关于国家对企业、合作社适用恢复程序、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草案还完善了关于破产程序执行人的任务与权限;恢复程序、破产程序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
关于简化精简的内容,草案缩短了破产审理时间;简化了破产审理中的经营恢复程序等。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对呈文和审查报告中提及的多项内容表示赞同,并建议,继续审核法案内容,确保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司法改革的主张路线及立法工作革新导向,以疏通所有发展资源,克服法律体系中的重叠矛盾,扭转法律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改善投资经营环境。
国会主席陈青敏在会上发言时,建议评估在无需预付破产费用或企业、合作社无资金缴纳、或有资产但无法变现以保障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使用国家预算保障破产费用的影响,确保与《国家预算法》(修正案)规定的同步性。
关于恢复程序与破产程序,国会主席要求明确支持政策,为企业、合作社开展恢复活动创造条件;审核并缩短破产审理时间;研究简化经营恢复程序,加强法院与相关机构、组织、个人在破产恢复案件处理中的协调与配合。
国会主席还要求完善关于支付能力标准和财务报告的规定;研究修改企业、合作社失去支付能力的概念,将破产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或1年,避免滥用,保护企业免于破产。(完)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会议: 坚决纠正敷衍塞责、推诿回避、怕负责任、不敢作为等问题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会议于9月5日上午在首都河内开幕。会议听取并审议政府关于反腐败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司法执行工作等多项报告,同时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述职报告,并全面总结本届任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