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国旺日前代表中央政治局签发中央政治局关于检查委员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的第一号规定,规定县级以上的检查委员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该规定,检查委员会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根据职能、任务主动参与反腐败斗争;重视预防腐败工作,一旦发现腐败行为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正确和及时处理。
任何岗位的党员一旦发现有腐败行为,必须根据党和国家的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坚持“无禁区”原则;严肃处理纵容、包庇或阻挠、非法干预腐败案件查办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
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财产申报制度履行情况,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道德修养和生活方式中对党员进行监督;对在执行任务中,财产、工作与生活方面出现不良舆论的党员以及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党员进行监督。
检查机构还负责接受和处理有关腐败的投诉,从党组织、机关、单位和党员收集与腐败有关的信息。
关于腐败行为检查和诉讼处理问题,该规定指出,“对于出现腐败行为或逃逸现象的党员,检查委员会有权要求党员暂不出境,在必要情况下可建议有关部门暂时停止出境。”
对于存在腐败行为或隐瞒、分散财产行为的党员可要求维持财产现状,必要时可要求主管部门实行财产申报、账户封锁和其他措施。
对于出现腐败行为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党员,可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重新安排工作;处理或提出建议追究相关党组织、机关和单位的责任。(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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