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经济部部长陈俊英访问比利时和欧盟

据越通社驻布鲁塞尔记者报道,在对英国进行工作访问后,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经济部部长陈俊英率领越南共产党代表团从8月16日至19日对比利时和欧盟进行工作访问。
越共中央经济部部长陈俊英访问比利时和欧盟 ảnh 1此前,陈俊英与英国外交部欧洲事务国务大臣格雷厄姆·斯图尔特(Graham Stuart)合影。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据越通社驻布鲁塞尔记者报道,在对英国进行工作访问后,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经济部部长陈俊英率领越南共产党代表团从8月16日至19日对比利时和欧盟进行工作访问。

在比利时期间,陈俊英会见了比利时参议院第一副议长安德里斯·格雷弗罗伊(AndriesGryffroy),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兼竞争官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Vestager),欧盟对外关系行动署副秘书长恩里克·莫拉(EnriqueMora),比利时工人党主席拉乌尔·海德鲍(RaoulHedebouw);与比利时创新总局 (DG Innovation)、海洋事务和渔业总局 (DG MARE)等机关举行工作会谈;造访越南驻比利时大使馆,会见越南驻比利时和欧盟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会见中,陈俊英强调,此访的目的是进一步巩固越欧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以及越南与比利时多方面合作和农业战略伙伴关系,特别是进一步落实越南与比利时和欧盟高层共识。

陈俊英强调,越南高度重视与比利时和欧盟的合作,双方合作的机会和潜力巨大,重要的是双方创造了新的合作基础和框架,推进多领域不断深化发展,在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方面有着共同的发展目标和共同利益。

在各场会晤中,越方介绍越共十三大确定的战略性发展目标,并得到了比利时和欧盟方面对经济领域的主张政策,尤其是特别是在能源转型、绿色增长、数字化转型、海洋经济、金融市场、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核心问题的积极响应。

欧盟、比利时及合作伙伴领导强调,越共代表团的此次访问有助于进一步深化越南与比利时乃至欧盟的关系。欧盟和比利时各级领导表示,越南是最重要的伙伴之一,并对双边关系至《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的积极发展势头表示高兴。比利时和欧盟领导人表示,将敦促欧盟成员国议会尽快批准《欧盟与越南投资保护协定》(EVIPA),要求双方协调有效落实EVFTA等多方面合作框架。欧盟和比利时将继续加强在应对气候变化、可持续能源转型、绿色经济、数字经济、创新创意、海洋经济、确保海上安全、航行安全、开发新供应链、物流等领域的合作。(完)
越通社

更多

越共中央委员、政府副总理梅文政9月16日在中国南宁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韩正。图自越通社

越中关系进入日益有效务实的新发展阶段

越通社驻华记者报道,在出席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CAEXPO)暨2025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CABIS)框架,越共中央委员、政府副总理梅文政9月16日在中国南宁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韩正。

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思维。图自越通社

第70号决议: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思维

9月16日上午,中央政策与战略委员会主任阮青毅就政治局于2025年8月20日颁发关于《越南国家能源安全战略2030年的目标和2045年的愿景》的第70-NQ/TW号决议作了专题报告。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国家海事委员会主席尼古拉·帕特鲁舍夫。图自越通社

进一步巩固越俄安全领域合作

9月16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在河内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助理、国家海事委员会主席尼古拉·帕特鲁舍夫。

第59号决议:融入国际体系助推越南迈入新时代

第59号决议:融入国际体系助推越南迈入新时代

9月16日上午,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外交部代部长黎怀忠在全国贯彻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各项决议的会议上作专题报告指出,第59号决议的出台是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越南融入国际体系的历史性转折点,确立了融入国际体系是越南坚定迈入新时代的战略动力。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出席东盟检察长会议。图自保护法律报

越南积极同东盟携手打击跨境犯罪

9月15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与印度尼西亚、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9个东盟成员国的总检察长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推动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的合作。

越马旅游推介活动在胡志明市举行。(图片来源:马来西亚旅游促进局)

培育和维护越马友谊

越南和马来西亚都是东南亚国家,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始于数个世纪前。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克服了地区风风雨雨的种种困难,成为两国共同的骄傲,为两国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出席会议并发表指导性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共中央总书记: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决议,将为实现发展突破注入新的强劲推动力

在会议上发言时,苏林总书记明确指出,第59号决议及第70、71、72号三项决议贯穿始终的精神是:从“颁布方针”迅速转化为“执行管理”,以人民和企业为中心,以实际成效为衡量标准。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将决议内容转化为日常工作、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资源、期限、可量化指标,并进行监督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