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委会第49次会议:调动非国有资源投资航空领域

9月5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委会就《越南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展开讨论。常委要求有关机关与政府紧密协作,高质量完善草案,并依照“一次会议”程序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国会常委会第49次会议场景。图自越通社
国会常委会第49次会议场景。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9月5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委会就《越南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展开讨论。常委要求有关机关与政府紧密协作,高质量完善草案,并依照“一次会议”程序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在会上,建设部长陈鸿明指出,起草该法的目的在于制度化党和国家的主张政策,完善民用航空领域的体制和政策;落实越南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加强国家对民用航空的管理效力与效率;克服现有障碍与不足;提出解决新问题与新情况的方案;打通瓶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融合注入新动力,同时确保在新纪元的国防与安全。

该草案仅规定具有框架性、原则性的问题以及属于国会权限的内容,重新编排为11章107条(比现行法律减少95条)。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代表审查机构指出,该委员会常委会同意对《越南民用航空法》进行全面修订。但草案内容涉及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多部法律以及越南已加入的多项国际条约。因此,审查机构建议继续审查,确保与各项国际条约相符,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如确有必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同以满足民用航空活动要求的,应当同时修改相关法律,以保证体系统一。

关于利用非国家资金投资建设航空港(第32条),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委会同意增补该规定,以制度化党关于加强社会化、调动非国家资源参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方针,确保私营经济在获取商业机会方面与其他经济成分平等竞争。

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在会议上发表总结讲话时要求起草机关向政府建言,进一步明确草案对部分无人驾驶飞机及其他飞行器的调整范围,既避免与《人民防空法》的规定重叠,又防止出现法律空白。

国会常委会委员建议,起草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深入研究、审查,提出并完善有关航空港投资、融资、价格、支付及相关工程运营的具体规定,以化解当前困难与障碍;同时,为调动非国有资源投资航空领域提供法律走廊,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增强国防安全潜力,并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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