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经过17天审理与合议,河内市人民法院于7月11日上午对发生在福山集团股份公司(福山集团)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及41名被告。
被告阮文厚(福山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因三项罪名被法院判处30年有期徒刑,包括:“行贿罪”14年、“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9年、“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7年。
9名被告因“受贿罪”被判刑,其中,黄氏翠兰(原永福省前省委书记)被判处14年;黎维成(原永福省人民委员会前主席)12年;范黄英(原永福省前省委常务副书记)和邓文明(原广义省交通运输厅前厅长、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各8年等。
8名被告因“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罪”被判处2年到3年有期徒刑;17人因“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被判处3年6个月到6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定,为了使阮文厚能够实施犯罪行为,合并前的永福、广义两省多名省委、政府和厅局领导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为福山集团及阮文厚的升龙公司承接项目和投标提供便利。
法院查明,被告黄氏翠兰收受近480亿越盾、黎维成收受近500亿越盾,帮助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为阮文厚的升龙公司,阻止项目被终止,延长工期;非法将2.25公顷由国家预算征地的土地交由升龙公司使用且未进行拍卖;批准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尚未获批规划的项目,干预地价评估,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被告黄氏翠兰等人的受贿行为严重破坏招标公平、公正原则,损害投资环境,阻碍社会资源动员,对国家和地方发展任务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强烈不满。具有更高职位、权力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