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对被告陈廷展的一审判决

5月30日,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审议被告陈廷展(1959年出生,律师职业,河内市律师协会“为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上诉。此前,他因犯下“利用民主自由权利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出庭受审。

维持对被告陈廷展的一审判决。越通社
维持对被告陈廷展的一审判决。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5月30日,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审议被告陈廷展(1959年出生,律师职业,河内市律师协会“为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上诉。此前,他因犯下“利用民主自由权利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出庭受审。

在二审庭审中,审判委员会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社会中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知违法但仍故意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社会治安秩序的不良影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

审判委员会认为,一审法院已全面考虑了对被告有利与不利的情节,对被告判处3年有期徒刑是有依据的。在二审中,虽然被告提出了一些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足以构成减刑理由。因此,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陈廷展的3年有期徒刑判决。

此前,河内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9日至10日举行了一审庭审,并依据《越南刑法》第331条第2款,以“利用民主自由权利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罪名,判处陈廷展3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13年2月3日,被告陈廷展在社交网Facebook上创建名为“陈廷展”的账户,注册信息为“律师陈廷展,为民律师事务所主任”。该账户由被告本人独自管理使用,未与他人共享管理权限。

在执业过程中,陈廷展因对法院系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管理方式产生不满,于2024年4月23日至5月9日期间,通过其个人手机上的Facebook应用撰写并发布了三篇文章。

鉴定结论显示:这些文章内容损害了人民法院系统及其领导人声誉和名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对社会安全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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