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5月27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在国会大厦召开会议,就国会关于促进保障性住房发展的若干特定机制和政策(试点)决议草案的说明、意见采纳和整理报告提出意见。
会上,国会常务委员会基本同意政府对决议草案的整理方案,赞成对草案第8、9、10、11条进行调整,其中不再规定国家向拥有或协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方返还土地款,而改为允许将土地成本计入项目总投资。
国会常委会要求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加强向地方的分级分权,推动面向受行政区划调整影响群体的住房支持政策。同时,一致同意将国家住房基金发展为设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预算外基金,重点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国会常委会还要求补充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投资方建议,决定如何处理在已获批的商业住房、城市区项目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这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减少手续,为地方发展住房创造有利条件,并确保执行工作的严谨与有效。
为确保决议机制和政策尽快落地,国会常委会要求政府督促各部委和地方尽快颁布相关指导细则,推动行政改革,压缩办理时间,合理配置资源,有效部署实施,既保障保障性住房质量,又防范腐败、浪费。
国会主席陈青敏在会议上强调,要明确控制机制,增加完工后的检查与评估规定,杜绝不达标现象。他要求明确“工程质量由谁负责?是建设部还是地方人民委员会?必须明确,不能出了问题才互相推诿、无人担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