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德国加强双边战略伙伴关系

访问德国期间,9月20日在德国首都柏林,越南外交部长范平明与德国外长吉多·韦斯特韦勒(Guido Westerwele)举行会谈。
访问德国期间,9月20日在德国首都柏林,越南外交部长范平明与德国外长吉多·韦斯特韦勒(Guido Westerwele)举行会谈。

在友好、开放、互信和相互了解的气氛中,两位部长就各自国家情况和加强两国今后合作关系的措施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展开讨论。双方一致认为,越德关系发展成为战略伙伴关系为推动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尤其是在政治外交、经贸投资、合作发展、法律、教育培训和科技等优先领域的合作快速且全面和务实发展奠定稳固基础。在此基础上,两位外长就推动越德战略伙伴关系日益深入和务实发展的若干措施与方向达成一致。

双方表示将紧密配合,为越南国会主席阮生雄于2013年访问德国做好筹备工作。两位部长认为,虽然欧洲和世界经济遇到困难,但两国经贸投资合作仍发生积极进展。目前,德国是越南在欧盟国家中 的最大贸易伙伴,德国许多大型集团与公司在越南展开多项投资项目,其运营效果良好。但是,两位部长认为,德国对越直接投资尚未与两国合作潜力与优势相称。双方一致同意为两国企业在对方市场经营投资创造更 为便利的条件。

越南外交部长范平明希望德国加大对越投资力度,加强与越南的经贸合作。范平明外长感谢德国政府与人民近年来一直向越南提供重要且有效的官方发展援助,高度评价德国继续将越南列入发展援助优先国名单,并强调越南重视与德国加强在环保、医疗卫生、职业培训、应对气候变化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将越德大学建设成为本地区典范的大学。越方强调,将为德国在越南高中学校扩大德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德国外长吉多·韦斯特韦勒表示,德国支持越南与欧盟早日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当天,越南外交部长范平明会见了德国联邦议会外交委员会主席汉斯-乌尔里希·克洛泽( Hans-Ulrich Klose )。(越通社)

更多

纪念八月革命胜利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庆80周年庆典的海外越南人方阵。图自越通社

侨胞与祖国:将国家建设的渴望转化为切实行动

曾任德国内政部移民局高级专员胡玉胜在接受越通社采访时表示,越南党和国家始终通过多种机制倾听民意,为海外侨胞参与国家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将其爱国热情和报国愿望转化为具体行动。

越南和平委员会成立75周年(1950~2025年)纪念典礼。图自越通社

越南和平委员会:在越南民间外交史上留下深刻而突出的烙印

75年来,越南和平委员会始终坚持将和平目标同民族独立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际和平运动,形成对外工作合力。在世界局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委员会将继续发挥民间外交骨干作用,为和平、合作与可持续发展贡献积极而负责任的声音。

越南—瑞士经济论坛秘书长瑞秋·阮·伊申施密德发表讲话 图自越通社

海外侨胞与祖国同心:为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而自豪

越南党和政府始终将海外越南人社群视为民族大团结事业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立场不仅体现于各项纲领性文件和决议中,更通过搭建对话平台、畅通建言渠道等一系列务实举措得以落实,使海外侨胞能够切实参与到国家建设与发展进程中。越南—瑞士经济论坛秘书长瑞秋·阮·伊申施密德近日在日内瓦接受越通社专访时如此表示。

2025年3月10日,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大印尼运动党(Gerindra)主席普拉博沃·苏比安托宣布将越南—印度尼西亚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图自越通社

越南与印尼建交70年:相似性转化为战略力量

七十年前,苏加诺(Sukarno)总统与胡志明主席为越南与印尼关系奠定了基础。如今,基于坚实的历史基础,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正站在新的门槛前,双边关系有望取得突破,在全球竞争时代步入更深入、更务实的合作阶段。

越南再次高票当选2026—2028年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图自越通社

📝时评:确立国家在新纪元里的战略地位

2025年标志着越南发展进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转折点,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得到全面巩固。在世界形势错综复杂、难以预测的背景下,越南不仅要保持稳定,还要主动构建新格局,创造新动力,锤炼强大韧性,增强政策制定能力,从而为国家迈入可持续与繁荣发展的新纪元铺平道路。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图自越通社

范明政总理:加速完成“光中战役”,为越共十四大献礼

12月30日,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主持召开“光中战役”中期总结会议,审核评估中部灾区房屋修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行,主会场设在政府总部,分会场设在广治、顺化、岘港、广义、嘉莱、得乐、庆和、林同等受灾的八个省市。

附图。图自越南律师报

对未成年犯罪人员采用电子监控措施

政府颁布第333/2025/NĐ-CP号决议,对在社区实施的转向处理若干措施;社区转向处理的职责、程序和手续;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员适用电子监控措施和社区再融入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