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发出第八次会议情况通报

12月1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发出第八次会议情况通报。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发出第八次会议情况通报 ảnh 1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国旺。(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2月1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发出第八次会议情况通报。

自2016年11月28日至30日,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国旺主持会议。

会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审查处理并提出对以下党员和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原越共中央委员、原后江省省委书记(2010-2015年)黄明质;后江省省委书记陈功政(任期2015-2020年);原越共中央委员、原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陈刘海;中央组织部部长原助理裴高省;内务部副部长、党组干事会委员、中央竞赛奖励委员会主任陈氏河;内务部副部长、党组干事会委员陈英俊和阮维升。

上述人员在不同程度上违反了党纪,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工作相关程序及规定, 将当时在工商部工作的郑春青调到后江省工作并担任该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任期2011-2016年)和参加该省党委;违反中央关于人事组织和奖励工作等。

根据上述党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违法党员党纪处分的第181号决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已对上述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具体,对中央组织部部长原助理裴高省给予警告处分,对2015-2020年任期后江省省委书记陈功政和内务部副部长、党组干事会委员、中央竞赛奖励委员会主任陈氏河给予谴责处分,

内务部副部长、党组干事会委员陈英俊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不需承受党纪处分,要求内务部党组干事会指导其认真检讨并采取解决方案。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书记处对原越共中央委员、原后江省省委书记(2010-2015年)黄明质和原越共中央委员、原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陈刘海给予警告处分。

同时,按照越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处分工作的第3号规定对内务部副部长、党组干事会委员阮维升给予适当处分。

对于2011-2016年任期内务部党组干事会的违法行为,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内务部党组干事会认真检讨其行为并及时纠正。(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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