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理给予原政府副总理武文宁警告处分

越南政府总理在11月1日颁布的1506号决定中已决定给予 原政府副总理武文宁警告处分。
政府总理给予原政府副总理武文宁警告处分 ảnh 1原政府副总理武文宁。图自互联网

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总理在11月1日颁布的1506号决定中已决定给予 原政府副总理武文宁警告处分。武文宁在任职期间已犯下严重错误并越共中央政治部已给予他纪律处分。

此前,7月19日在河内,在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已主持召开越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对给予原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政府党组委员、原政府副总理武文宁纪律处分。

在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建议后,中央政治局认为,武文宁以越共中央委员、政府党组委员、政府副总理(自2011年8月至2016年4月负责企业改组领域)的身份签署了各项相关文件,同意减少并全部从归仁港口股份公司退出国有资本;出售在广宁港口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同意庆和省人民委员会允许芽庄港口公司朝国家不控股方向实施国有资本撤资;同意越南航空港口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该公司不属于股份制改革对象);同意对内河部分河段管理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革,而这些单位均不属于改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名单。

武文宁所签署的上述各文件违反了越共中央政治局和政府关于股份制改革、撤资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在2006年7月至2011年担任越共中央委员、财政部党组书记、财政部部长兼越南社会保险管理理事会主席等职务期间,武文宁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失职失责,违反《社会保险法》和政府关于越南社会保险职责、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议定中的相关规定,致使越南社会保险两个总经理(2008~2009年)先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向越南农业发展银行下设的第二金融租赁公司贷款1.01万亿越盾。

目前,第二金融租赁公司已经破产,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越南社会保险公司两名领导和其他涉案人员因此被提起刑事诉讼。

武文宁的行为十分严重,造成国家资金巨大损失,对党组织和武文宁个人的信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必须按照党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越共中央政治局根据2017年12月15日颁发的关于对违纪违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的第102号规定,决定对武文宁给予警告处分。(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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