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理对公安部副部长裴文成给予撤职处分

8月8日,政府总理阮春福签发关于给予公安部副部长裴文成撤职处分;给予原公安部副部长陈越新取消在2011-2016年阶段公安部副部长资格的处分的决议。
政府总理对公安部副部长裴文成给予撤职处分 ảnh 1裴文成。(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8月8日,政府总理阮春福签发关于给予公安部副部长裴文成撤职处分;给予原公安部副部长陈越新取消在2011-2016年阶段公安部副部长资格的处分的决议。

据此,政府总理阮春福因裴文成在工作中犯下严重错误而对其给予撤职处分。此前,越共中央政治局7月31日根据第823号决议对裴文成给予党纪处分。

政治局认为,中央公安党委委员、公安部副部长、原技术-物流总局(第四总局)党委常委、原第四总局副局长裴文成中将须对第四总局党委常委会违法行为和错误承担责任。裴文成个人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缺乏责任感和疏于管理的表现,导致第四总局发生了许多不法行为和错误。

此外,裴文成还违反了保守国家机密原则和公安部工作条例规定,并签署了一些不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文件;裴文成签署有关派遣潘文英武参加赴国外工作代表团并申请外交签证等的决定是不符合规定。
政府总理对公安部副部长裴文成给予撤职处分 ảnh 2陈越新。(图片来源:越通社)

阮春福总理同时签发关于给予原公安部副部长陈越新取消在2011-2016年阶段公安部副部长资格的处分的决议。陈越新在工作中犯下严重错误,并受到越共中央政治局根据于7月31日签发的第822号决议的党纪处分。

政治局认为,原中央公安党委委员,原公安部副部长陈越新上将在职期间缺乏责任感,领导不严不实,在未仔细检查时已签署若干违反保守国家机密规定的文件,损害了党组织和公安部门及陈越新个人的尊严,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

同一天,阮春福总理签发关于把陈越新的上将军衔降为中将;把裴文成的中将军衔降为大校的文件并递交国家主席批准。(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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