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书记处对3名违法的干部和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月28日,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在党中央总部主持中央书记处的会议,旨在审议并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干部及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越共中央书记处对3名违法的干部和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ảnh 1附图: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友信。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7月28日,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在党中央总部主持中央书记处的会议,旨在审议并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干部及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经过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提议后,中央书记处认为,原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会委员、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友信,原胡志明市市委委员、原胡志明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局长陶英杰已被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导致损失浪费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并正在服刑。

太平省省委常委会委员、太平省省委内政部部长阮文条已严重违反了党关于党员干部不能做的事情的规定;关于树立榜样的责任和违反《道路交通法》和《酒类酒精危害预防法》等造成严重后果,已被刑事起诉。

阮友信、陶英杰和阮文条等的违法行为是十分严重,影响到党组织、地方和他们本人的信誉,需按照党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置。在审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其原因后,根据政治局于2017年11月15日颁发的关于对违纪违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的第102号规定,书记处决定对阮友信、陶英杰和阮文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原越共中央委员、原第二军区党委副书记、原第二军区司令杨德和中将在担任越共中央委员、第二军区党委副书记、第二军区司令的职务期间已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军区党委的工作规制和国防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杨德和的严重违反行为影响到党组织、军队和他本人的信誉。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其原因和政治局于2017年11月15日颁发的关于对违纪违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的第102号规定,书记处决定对杨德和给予谴责处分。(完)

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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