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2月31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黎忠科、阮文台等人案件。
河内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第117条规定,以涉嫌“制作、储存、散发攻击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和宣传品”罪名判处阮文台(1969年生于兴安省,越南国籍,出境前常住河内市白梅坊,现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期徒刑17年。
此前,阮文台曾有两次前科:因“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及管制4年(已服刑完毕但未消除案底);另因“从事颠覆人民政权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及管制5年(判决已生效)。其于2018年6月7日依据河内市人民法院第207/2018/QĐ-CA号决定获准暂缓执行监禁刑罚。
阮文台于2025年12月5日被公安部安全调查机关发布通缉令。河内市人民法院呼吁其主动投案,出庭依法行使辩护权利。迄今为止,被告人阮文台未投案自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阮文台进行缺席审理。
根据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阮文台通过9个账户及相关网络频道,制作、上传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传播多篇内容及视频剪辑。经查,这些信息存在歪曲事实、诽谤越南人民政府、捏造不实信息并在公众中制造恐慌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社会稳定与国家形象。在阮文台上传至社交媒体的文章和视频中,有11个视频和1篇文章经鉴定含有歪曲事实、诽谤人民政府、捏造事实、在民众中制造恐慌的内容。
各诉讼机关认定,阮文台的犯罪行为已侵犯国家安全,在民众中制造恐慌,影响越南在国际上的声誉,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一审判决认定,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损害了国家安全利益,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并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起到了教育、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另一方面,河内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第117条规定,以涉嫌“制作、储存、散发攻击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和宣传品”罪名判处黎忠科(1971年生于清化省,越南国籍,出境前常住河内市栋多坊,现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期徒刑17年,并分别对杜文牙(1977年生于嘉莱省,越南国籍,常住嘉莱省绥福县,现居泰国)、黄宝德(1984年生于胡志明市,越南国籍,常住并现居胡志明市领翁桥坊)、范光善(1978年生于兴安省,越南国籍,常住河内市乌市椰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被告人黎中科于2025年12月5日被公安部安全调查机关发布通缉令。河内市人民法院呼吁其主动投案,出庭依法行使辩护权利。迄今为止,被告人阮文台未投案自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阮文台进行缺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自2016年起,黎忠科使用12个信息页面和频道在社交媒体上传多篇内容和视频剪辑,其内容歪曲事实、诽谤人民政府,捏造事实、在民众中制造恐慌,抹黑党、国家领导人的信誉、名誉,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尽管明知黎忠科在社交媒体上传的文章含有歪曲事实、诽谤人民政府,侮辱、抹黑各级党、国家、政府领导同志的名誉、信誉的内容,并认识到黎忠科的行为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但被告人杜文牙、黄宝德和范光善仍撰写文章、编辑视频剪辑等,以协助黎忠科。
审判委员会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被告人的起诉指控有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黎忠科、杜文牙、黄宝德、范光善的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损害了国家安全,并对社会治安秩序及网络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各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明确知晓其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仍蓄意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稳定与发展。
审判委员会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具有特殊危害性,不仅引发公众不安,也对越南的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处理是必要的,这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也发挥好警示教育强震慑固防线作用(完)
阮文台因“反对国家宣传”行为被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
越南公安部安全调查局已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对涉嫌“制作、储存、散发、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信息、资料和物品”一案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