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提出的减轻刑罚上诉申请,对发生在福山集团以及永福、富寿、广义、永隆等省(合并前)的案件进行二审。福山集团案二审预计持续3天(12月15日至17日)。
在此次庭审中提出上诉的被告包括:黄氏翠兰(合并前的永福省原省委书记,一审判处14年有期徒刑);黎维成(合并前的永福省人民委员会原主席,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范黄英(合并前的永福省原副书记,一审判处8年有期徒刑);范文望(合并前的永福省原省委书记,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冯光雄(合并前的永福省人民委员会原主席,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等,以及部分原永福省和广义省的前任干部。所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刑罚或将实刑改为缓刑,无人提出申诉无罪。
福山集团股份公司(福山集团)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阮文厚,最初曾提出上诉请求减刑,但随后已撤回上诉。原广义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黎写字和原雄王庙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光辉也曾分别提出减轻刑罚的上诉申请,但之后同样申请撤回上诉。
此前,河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阮文厚因三项罪名被法院判处30年有期徒刑,包括:“行贿罪”14年、“违反招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9年、“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7年。
一审法院认定,为了使阮文厚能够实施犯罪行为,合并前的永福、广义两省多名省委、政府和厅局领导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为福山集团及阮文厚的升龙公司承接项目和投标提供便利。
法院指出,被告黄氏翠兰等人的受贿行为严重破坏招标公平、公正原则,损害投资环境,阻碍社会资源动员,对国家和地方发展任务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强烈不满。具有更高职位、权力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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