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8月7日颁布了有关在越工作外国人的第219号法令(219/2025/ND-CP),其中对在越工作的外国劳动者许可发放事项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新法令将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说明报告合并到工作许可申请文件材料中。申请材料包括: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用工需求说明和许可申请文件;健康证明(由越南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发,或与越南签有互认协议的外国机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内的护照;不超过6个月的司法记录证明或无犯罪记录确认(已办理联通手续的除外)以及证明工作形式的相关文件。
根据法令,工作许可的办理时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原为5日)。如不批准,须在3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地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办理许可及相关手续;若在多个省市工作,由雇主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依法分级授权下属机构执行。
法令补充规定:由各部、部级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受邀来越南在金融、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优先领域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可免于办理工作许可证。
免办对象包括:《劳动法》第154条第3–8款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在3亿越盾及以上的所有者或成员;股份公司出资额在3亿越盾及以上的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来越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官方发展援助(ODA)项目、计划相关任务的;经外交部确认的外国记者;由外国机构派遣来越在外交机构或政府间组织建议成立的教育机构担任教学、管理、经营等职务,或在根据国际条约设立的机构任职的;在越或境外就读的外国学生、学员与越方用人单位签有实习协议或受邀工作者;在越南船舶上实习、见习的学员;
外交机构成员的亲属;持公务护照者;负责设立商业存在的人员;
根据国际条约以志愿、不领取工资形式在越工作的志愿者;
执行中央或省级机关签订的国际协议者;
年内(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越工作总时间不超过90天的经理、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或在世贸组织承诺的11个服务行业范围内,已被外国企业连续聘用满12个月的企业内部调动人员;
经教育与培训部确认来越从事国际教育项目教学、研究、转让,或担任由外国外交机构、政府间组织建议成立的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校长、副校长职务的;
经各部、部级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在金融、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及经济社会发展优先领域工作的。
该规定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