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贯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能在一个公平、安全的环境中工作,享受薪资和休假制度,不被区别对待或强迫劳动,这是国际人权法的一部分。

能在一个公平、安全的环境中工作,享受薪资和休假制度,不被区别对待或强迫劳动,这是国际人权法的一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而越南是这项公约的缔约国。这也是正在河内举行,以“企业与人权”为主题的亚欧会议第14次非正式人权研讨会所讨论的内容之一。

在全球化和融入国际的当前背景下,包括劳动者权利在内的人权备受关注,每个国家都重视保护人权。

国家在保障人权的实施中起到重要作用

在越南,保障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人民权利是越南的一大方针政策,并被写入多项法律文本中。

越南人权研究院院长邓志勇强调:“在越南,这个问题很早就受到了重视。自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伊始,越南宪法就明确规定这些权利。特别是2013年版《宪法》规定得非常具体,即公民有工作权,选择职业、工作和办公地的权利。

工薪人员关于在公平、安全的环境中工作,享受工资和休假制度等的权利得到保障,严禁区别对待或强迫劳动等。越南的上述规定与保护劳动者权利领域的人权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基本相符。”

除了包括关于劳动者权利的多项进步内容,于今年1月1日生效的2013年版《宪法》外,2013年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也包括多项具体规定,如在办公地对话、集体谈判、集体劳动合同等。这也是对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有助于在越南正融入国际和强劲发展的背景下保障越南劳动者的权利。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工人和工会研究院院长武光寿认为:“我可以肯定地说,越南相关劳动法和政府规定的有关条款基本上都向着劳动者,无论是在工作、薪资,还是在保险和劳动条件方面。换句话说,所有与人有关的规定都是向着劳动者的。”

通过企业社会责任保护劳动者权利

近年来,本着合作、发展、融入国际经济的方针,越南企业界积极、主动采取行动,体现企业对社会的责任。

越南企业对社会责任概念的认识出现了明显转变。从一开始的简单认识,履行社会责任只是对穷人、残疾人、孤儿、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进行人道主义活动,到更深刻、更具体的认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履行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其中包括:不区别对待、反对强迫性劳动、反对使用童工、尊重劳动者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等权利。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工人和工会研究院院长武光寿说,作为联结企业和劳动者的组织,越南工会在监督和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中起到重要作用。

他说:“工会要坚决指导,以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履行联结职责,使他们能在所有谈判和磋商中找到共识。特别是签署集体劳动合同时,哪些权利劳动者可以享受就必须实施。在研究过程中,我发现,当劳动者安心地工作时,劳资关系就不会紧张。”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越南积极推动批准该组织的一些公约。截止今年,越南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共计21项。该组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越南批准的各项公约规定都在本国法律中得以体现,并被越南企业界严格实施。

在此背景下,越南承办亚欧会议第14次非正式人权研讨会一事,充分体现了其作为亚欧会议成员国的责任精神。特别是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越南希望传递这样的信息:越南始终尊重人权的普世价值并愿意对话,以缩小分歧。保护劳动者权利是越南当前在经济结构重组,提高经济竞争力和保障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优先任务。(来源:越南之声广播电台—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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