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太平省——1月13日上午,太平省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财产”和“利用职务权力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罪名对涉及刘平壤、黎青云及其同案被告人进行了宣判。
根据案件档案、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以及加重与减轻情节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宣判被告刘平壤因“敲诈勒索财产”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因“利用职务权力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为13年有期徒刑;被告黎青云因“利用职务权力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被告阮文王因同罪名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此外,审判委员会还宣判被告范明强因“敲诈勒索财产”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加上此前因“敲诈勒索财产”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的4年3个月有期徒刑,总刑期为有期徒刑11年3个月;被告武登芳因“敲诈勒索财产”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加上此前因“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判处的2年9个月有期徒刑,总刑期为8年9个月有期徒刑。
在民事责任方面,审判委员会记录了被告范明强与红星公司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金额超过40亿越南盾;责令被告刘平壤上缴71亿越南盾;责令被告黎青云退赔6000万越南盾。
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均表达了悔罪、悔改的认罪态度,并请求法律的宽大处理。
此前,根据起诉书,从2020年至2023年,上述5名被告在太平、广宁、海防及河内等地实施敲诈勒索财产行为,并利用职务权力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具体包括敲诈红星(Sao Đỏ)公司分公司的财产,干预海防市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北宁省桂武三期项目的审批通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完)